关于成语证据确凿的意思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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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着” “证据确凿” 有什么区别?什么意思?“确着”怎么念?详细点!

严格说来,没有抄确着这个词,只有确凿,确着中的着是个别字,日常生活中常有人把凿写袭成着,因为着好写好记,但正确写法是确凿知。

确凿quèzáo(旧读:quèzuò)——非常确实。确确实实,真实无疑。

证据确凿就是证据真实无疑的意道思

“证据确凿”的 “凿”念ZUO么?

不是的,证据确凿”的“凿”念”záo“。旧读zuò,现已不用。

证据确凿,拼音zhèngjùquèzáo,汉语成语,指证据确实可靠,无法否认。

用法:作谓语、定语;用于处事等。

证据确凿,也是指据以认定违法违纪行为和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的证据必须能够充分证zd明违法违纪行为的存在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不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违纪行为客观情况的证据则不能采信。

扩展资料:

证据确凿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回

1、证据必须真实。所取得的证据要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

2、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任何事物,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证据必须充分,能够将违法违纪事实证明清楚,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4、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排除。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违法违纪;证据确实、充分,即使犯错误的本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违法违纪。

参考资料来源:答百度百科-凿

现在的字典上这样描述:凿zá百o(也有读zuò)明确;真实。最好念度第一个,其实原则上讲,念哪一个都可以。

像这样的东西实在没办法,汉字读音并不问是亘古不变的,比如:荨麻答疹的“荨”字,以前念qián,现在念xún。这也专是一种将错就错的办法,不过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属该正确掌握目前的汉字字音。

证据确凿的“凿”怎么念?

【词语】证据确凿

【拼音zhidao】zhèngjùquèzáo

【解释】:确凿:确实。证据确实可靠,无法否认。

【出自】:清·曹雪芹《红楼梦》第八十六回:“尸场检验,证据确凿。且并未专用刑,尔兄自认斗杀,招供在案。今尔远来,并非目睹,何得捏词妄控。理应治罪,姑念为兄情切,且恕。不准。”

【示例】:深恐不法勇丁,骚扰百姓,所以面谕本县:倘有前项情事,~,准其到县指控。审明之后,即以军法从事属,决不宽贷。

◎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十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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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凿岩机

造句:在冲击?回转式凿岩机向岩石钻进过程中,旋转中的钻具承受着两种力矩的作用:一是驱动其旋转的动力矩;二是被钻岩石阻止其旋转的阻力矩。

解释:开凿岩石用的风动工具,利用压缩空气使活塞作往复运动,冲击钎子。多用于开凿炮眼。也叫风钻。

2、凿子

造句:他可以感觉到正确的敲击位置,这样岩石的外壳就会裂开显出煤矿,正如雕塑家可以精确知道在石头的什么位置而用凿子敲击一样。

解释:挖槽或打孔用的工具,长条形,前端有刃,使用时用重物砸后端。

3、开凿

造句:罗斯福还说,要扮演好我们的角色,就必须要有强大的海军,还必须在中美洲开凿一条运河,让我们的海军能够迅速地在大西洋和太平洋之间穿梭。

解释:挖掘(河道、隧道等)。

4、确凿

造句:因此,即便我们到了成年,有了她们以前及我们之外生活的确凿证据,我们依然坚持着自己记忆中的母亲,我们依然坚持按照我们自己的理解描绘她们的生活。

解释:非常确实:~的事实|证据~。

5、穿凿

造句:我们的研究中涉及到的企业不仅提供的就业机会和创造的财富远远多于典型的小型企业,他们还经常穿凿新的行业或者开拓新的市场。

解释:非常牵强地解释,把没有这种意思的说成有这种意思:~附会。

6、凿凿

造句:然而,同样面对银行界人士言辞凿凿的反击,消费者的迷茫于是演变成了愚人节的苦笑:到底谁说的法律法规是真正可以相信和依赖的呢?

解释:<书>确实:言之~|~有据。

7、言之凿凿

造句:罗伯特在峰会的录像中言之凿凿地预测了未来的低迷前景,其间穿插播放的画面则充斥着奥巴马以及身着清洁工作服和快餐店服装的老人。

典故:凿凿:确实。形容说得非常确实。

8、穿凿附会

造句:诗经婚恋诗中影射事物或文字的隐语,潜藏许多秘辛,又因《诗经》中诸多旧解穿凿附会,造成谬误。

典故:穿凿:把讲不通的硬要讲通;附会:把不相干的事拉在一起。把讲不通的或不相干的道理、事情硬扯在一起进行解释。

9、方枘圆凿

造句:所有的技能被运用在它们能够被用于我们的最大利益之处,而且也没有方枘圆凿格格不入的情况存在。

典故:枘:榫头;凿:榫眼。方枘装不进圆凿。比喻格格不入,不能相合。

犯罪证据如何算证据确凿?

该问题可以参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第九条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十条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三)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二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三条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抄)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袭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您说的情况不算证据确实充分zd,还需要公安进一步的侦查。

证据确凿与来源可靠区别

证据确凿与来源可靠两者来没有可比性。如果是证据确凿与证据来源可靠区别,可以看作衡量源证据的角度不同。

证据确凿是指证据确实可靠,无法否百认。完全可以作为认度定案件的依据。

证据来源可靠,是说证据来源是明确的、没有异议的,但是这个证据能知否作为认定案件证据还要道考虑其关联性、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就不确定了。

证据确凿是什么意思

证据确凿,本人从证据的三性来理解

即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重要的是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整个案件的事实,当然在刑事案件中还要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