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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事儿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三岁小儿都能明白的道理

然而却有人一错再错,不知悔改

梁平46岁文盲大叔22年间

曾因盗窃、强奸、贩毒等数度入宫

2017年-2018年,他再度屡次犯案

最终,民警在仁贤下街将其抓获

检察院建议判处其

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20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8日6时许,被告人杨*寿在本区仁贤镇街道仁贤卫生院旁一水果摊处,将胡某某的钱包1个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000元。

2017年8月21日7时许,被告人杨*寿在本区仁贤镇街道农村商业银行对面的巷道内,将邹某某电动摩托车内的钱包1个盗走,钱包内有现金20元。

2018年10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杨*寿在本区仁贤镇五一街19号,将谢某甲家中的“玉骑铃”牌电动摩托车1辆盗走,以300元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420元。

同年10月22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仁贤镇下街龙溪河桥头将被告人杨*寿抓获。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寿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寿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寿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2019年1月22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杨*寿,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73********,汉族,文盲,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

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0月18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7月29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1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5日被原梁平县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2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原梁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7年4月25日刑满释放;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同年8月5日刑满释放。

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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