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成语舞弊营利的意思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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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现金流这个概念

上市公司存在五大现金舞弊现象:高现金舞弊、受限现金舞弊、流水舞弊及募集资金使用舞弊、账外资金舞弊。

高现金舞弊

某些上市公司的现金非常高,远远不是为了满足日常经营的需要(刚刚上市、增发或配股的除外),这么高的现金,可能是因为一下原因:

1、大量现金本来就是虚构的,根本不存在。

2、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早就占用了这笔资金,只是在报告期还回,暂时放在账上。

3、为某些幕后的某些交易作准备。

4、现金被冻结或质押,公司根本无法动用。

受限现金舞弊

某些上市公司虽然账上挂着大量现金,但这些现金公司无法动用,或者只有在特殊条件下才可以动用。简而言之,这些现金是受到限制的。现金受限通常有以下特征:

1、银行存款的数额变化非常小,如果能够看到具体某个账户的收付金额和余额,就更容易发现存款质押。

2、现金充裕,但四处举债,甚至是贷款逾期不还。

3、流动资金不足,但有相当多的定期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4、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较大,但没有说明该资金对应的使用目的。

现金流水舞弊

资金运作的现金舞弊属于高技术的舞弊手段,他们可能通过集团内部的债权债务互转,通过中间公司使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通过银行或集团内部财务公司配合资本运作等,是技术含量最高且难以识别证明的现金舞弊。被曝光者往往是资金链断裂被逼现形,或者被监管机构调查后才得以曝光。

这类公司虽然手段高明、造假过程复杂,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资金往来非常复杂,资金流入流出量非常大。这类公司往往处于关系复杂的集团当中,尤其是多家公司组成的一个“系”。如果该集团的实际控制方资金匮乏陷入困境,那么,马上应该引起警惕,他们随时会想尽各种办法挖走上市公司的现金为自己解困。

对这类现金舞弊公司虽然不好直接识别和证明,但如果能够密切关注公司的各种信息,还是能够比较有效的防范的。

1、上市公司处于一个关系复杂的集团当中,而且频繁担保与被担保。

2、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资金链断裂,十分迫切需要现金。

3、母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已经被质押或司法冻结。

4、上市公司有莫名其妙的资金往来,尤其是与关联方的现金往来。

5、现金流量表中“收到(支付)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现金”金额巨大。

募集资金使用舞弊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存入专用账户中,做到专款专用。不少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的时候虚报项目所需经费,费尽心机圈到更多的钱;募集到资金后名义上还挂在账户上,但早已秘密转出到账外;或者将改存款质押套取贷款;或者虚报募集资金的使用金额和使用范围,愚弄广大投资者。

账外现金舞弊

由于账外现金很难看到,但为了弄清货币资金的完整性,所以,投资者和审计师必须对它特别小心。账外资金并非和账内资金没有任何联系,首先,追查账外资金的来源,账外资金往往是通过故意漏计现金业务,例如向银行贷款后把资金划入账外账户,贷款产生的负债也不入账,使资产负债表恰好平衡;其次,账外资金的使用很多公司把投资二级市场的收益计入主营业务利润,以此来粉饰利润表;最后,每当账外资金投资失败或资金链断裂时,账外资金的债主往往会上门逼债,经常发生诉讼等纠纷,被迫曝光。投资者和审计师如果从这三个方面仔细分析,提高警惕,还是能够有效防范部分账外资金。

希望能给你帮助

现金流百一般是针对企业而言的,所以现金流是指某一段时间内企业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数量,比如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售固定资产、向银行借款、上市等都会取得现金,形成度现金流入;购买原料、支付工资、构知建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等都需要支付现金,从而形成企业的现金流出。所以,通常企业现金流又可分为经营性现金流、投资道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三大主要部分。

在一个企业中现金流是指的是:

企业在经营的专过程之中,根据决策的方向,先进进行流动的方向,通过对现金流的监控可以看的出来公司的决策是否正确属。

中国共产党员干部“八不准”(廉洁从政的)是指什么?

1、不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表、传播与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2、紧贴工作实际,针对以案谋私、跑风漏气等问题,规定“不准违反规定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负责人;

3、不准以案谋私,干预、插手、打听、泄露问题线索受理、处置及审查调查工作;

4、不准违反规定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

5、针对个别干部存在的特权思想,规定不准打着纪委监委旗号耍威风、搞特权、办私事;

6、针对个别干部作风方面问题,规定不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办法;

7、不准参加可能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社交、娱乐活动;

8、不准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悖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规矩立好了,关键是要抓好贯彻执行。将“八不准”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坚持领导带头,班子成员以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一级一级作出示范、立下标杆。要加强日常监督,让干部真正体会到严管就是厚爱。要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止“灯下黑”。

扩展资料:

1、“八不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都有对应条款,纪检监察干部如果触碰“底线”,都能做到依纪依法处置,确保规定不跑偏、不落空。

2、同时规定对违反“八不准”的严肃处理,真正起到震慑作用。2017年以来,全省共立案审查99名纪检监察干部。“八不准”正是在综合运用工作成果,聚焦突出问题,精准监督执纪的基础上出台的。

参考资料:吉林:强调"八不准"引导纪检干部正确履职-人民网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八不准”: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3、私存私放公款;

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6、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7、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8、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3、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6、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7、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4、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5、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6、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7、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8、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1、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5、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七、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1、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5、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八、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1、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2、虚报工作业绩;

3、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4、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6、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从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8个方面的"不准"如下:

第一条折叠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折叠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折叠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折叠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折叠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折叠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折叠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折叠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企业几种常见的利润舞弊手段

摘 要:(一)通过挂账进行利润舞弊。企业财务制度规zhidao定,企业所发生的当期费用,应当在当期计入损益。但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尤其是为了使当期盈利,通过挂账等方式将已是费专用的项目资产化,来降低当期费用,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其表现:一是对应收账款尤其是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及已确认的坏账长期挂账,不作账务处理。二是应摊销费用不予摊销。三是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四是已是费用性质的其他应收款,不及时转入损益,而是长期挂账,以资产的形式属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