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语营私舞弊的意思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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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是指的什么 | 劳资顾问网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是指的什么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作为企业来说,有权解除该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这里有一个法律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失职属于严重失职,什么样的损害属于重大损害。对此,就像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一样,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解释与定性。

对于营私舞弊的概念,相信大家都不会存在分歧,在适用过程中也不会有多大异议,唯有异议的,就是严重与重大两个词的认定标准或依据,因此,本律师的观点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观点是一致的,就是,需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示。

有过类似的案例,有个卖场,一名职工在中午值班的时候,未经领导同意,私自去用餐,用餐前,也没有给其他同事打招呼,让其他同时帮忙看店,结果,回来后,发现衣服丢失了三件,公司领导从监控录像中发现该职工擅自脱岗的时候,有位顾客盗窃了三件衣服。现在,问题出来了,有的领导认为,该职工上班期间擅自脱岗,导致三件衣服丢失,属于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应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的领导持反对意见,因为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没有约定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失职什么情况属于严重损失,因此,不应当解除该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是,领导最终还是解除了该职工的劳动合同,该职工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企业最终败诉。

希望广大企业能够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尽早对该条款作出明确约定。

劳动法“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两条如何定义?有金额限定的吗?

1、劳动法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目前没有实际界定的,一般看各地区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的解释或纪要来确定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如《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7.1【解约的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由谁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举证责任。

劳动者应对其主张由用人单位解除其劳动关系的事实承担合理的、基本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对其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的事由及根据承担举证责任,证实其作出的上述决定具有如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违法等充分、确切的合法和合理之事由。

如何认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以便辞退失职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权对“重大损害”进行定义。(《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zd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虽然最终仍须仲裁进行认定,但可以判断,只要单位对重大损失的定义不是过于偏颇,内基本都是有效的。单位不应该放弃这个权利。如果规章未作规定的话,损失是否重大只好由仲裁去判断,这将增加纠纷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使单位据此解除合同时缩手缩脚。此外,单位还应将“严重失容职”的情形进行定义和列举。以便在员工发生相应行为时“有法可依”。违纪是不应为而为的过失行为,失职是应为而不为的过失行为,两者具有相关性,因此,关于失职解除的规章制度制定要点,可以参考上述违纪一节。一句话提示:单位应将“严重失职”和“营私舞弊”的情形进行定义和列举,并对“重大损害”进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