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语不可轻犯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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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怎么定义

不能犯未遂又称“不能犯”。现代各国刑法或刑法理论上,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而划分的犯罪未遂形态的一对类型之一,其对称为“能犯未遂”。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其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达到既遂,而使犯罪停止在未遂形态。

如误用空枪、坏枪去射杀人,误把碱面当作砒霜去毒杀人,误认尸体为活人而开枪射杀,都属故意杀人罪中不能犯的未遂。西方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实在危险性,乃是区分能犯未遂(未遂犯)与不能犯未遂(不能犯)的关键。

在如何理解行为危险性即如何确定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分以及不能犯未遂的内部分类上,主要有客观说与主观说两大派。客观说中又有绝对不能说与相对不能说、纯客观说、客观危险说、法律不能说与事实不能说、具体危险说等具体主张;主观说中又有纯主观说、客观的主观说(此说又称抽象危险说、主观危险说、行为者危险说)等具体主张。由于能犯末遂与小能犯未遂的区分以及不能犯未遂的内部分类问题上的观点众说纷繁,错综复杂,而且存在不少难题,因而中外刑法理论中也有否定犯罪未遂的这种分类及不能犯未遂的主张,认为这种分类尤其是不能犯未遂问题过于复杂和繁琐,不够科学,对量刑也没有意义,应予以摒弃。

中国刑法理论中通行的观点采纳了犯罪未遂的这种分类,确立了不能犯未遂的概念,并认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分类对量刑有一定意义,对不能犯未遂一般应较能犯未遂从轻处罚。在不能犯未遂内部,中国刑法理论主要将之又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表现形式。至于外国刑法理论中在此之下,再区分为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等层次,中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样区分过于繁琐,而且也难有明确的标准而不易掌握,实际意义也不大,因而不再作这种划分。

中国刑法理论认为,不能犯未遂与能犯未遂一样,都是同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因素,二者的齐备和内在统一,决定了不能犯未遂也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种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及其所决定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就是不能犯未遂案件构成犯罪及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

勇不可犯 什么意思

作为将领的男子,一百定要具备智慧,仁义,诚信,忠心,勇敢,拥度有智慧可以不错乱,拥有仁义可以爱护问他人,拥有诚信不失信于人,拥有勇敢不被人侵犯,忠诚没有二答心,观察分析事实,估计情况变化,伴随时机做出回应对,一定记住忌讳思想答守旧,不易变通。

犯可以组什么成语

知法犯法_成语解释

【拼来音】:zhīfǎfànfǎ

【释义】自:知道法律,知又违反法律。指明知故犯。

江水不犯河水_成语解释

【拼音】:jiāngshuǐbùfànhé道shuǐ

【释义】:比喻彼此互不相干,没有关系。

明知故犯、

犯而不知校、

作奸犯科、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道

知法犯法、

井水不犯河水、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河水不犯井水、

一干人犯、

不可轻犯、内

逆天犯顺、

逆指犯颜、

毫毛不犯、

纤毫无犯、

众怒难犯、

违条犯法、

打牙犯嘴、

犯颜直谏、容

干名犯义、

犯上作乱、

犯关排闼、

柔而不犯、

作乱犯上、

秋毫无犯、

真脏实犯、

有犯无隐

明知故犯、

犯而不校、

作奸犯科、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

知法犯法、

井水不犯河水、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河水不犯井水、

一干人犯、

不可轻犯、

逆天犯顺、

逆指犯颜、

毫毛不犯、

纤毫无犯、

众怒难犯

明知故犯、

犯而不校、

作奸犯科、

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知

知法犯法、

井水不犯河水、

人不犯我,我道不犯人、

河水不犯井水、

一干人犯、

不可轻犯、

逆天犯顺、

逆指犯颜、

毫毛不犯、

纤毫无犯、

众怒专难犯、

违条犯法、

打牙犯嘴、

犯颜直谏、

干名犯义、

犯上作乱、

犯关排闼、

柔而不犯、

作乱犯上、

秋毫无犯、

真脏实犯、

有犯无隐、属

江水不犯河水

一客不犯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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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犯的成语

词语倒是有个

不可轻犯

不可轻犯,拼音百bùkěqīnfàn,汉语词汇,意思是不能侵凌触犯。度

【出处】德国愿意停止反苏,愿意放弃所谓《防共协定》,承认了苏联边疆知的不可侵犯。 《关于国际新形势对新华日报记者的谈话》

【用法】作谓语、道定语、状语;用于利益等

【结构】偏正式

【同韵词】鱼溃鸟散、宫移羽换、好谋无断、时移内物换、一厢情愿、魂摇魄乱、亲离众叛、禁暴诛乱、养容虎遗患、鸦飞雀乱、......

【年代】当代

“教育上的错误比别的错误更不可轻犯。教育上的错误就像配错了药一样,第一次弄错了,决不能借第二次、第

可以百改为“教育上的错误比别的错误更不可轻视。教育上的错误就像给人吃了不该吃度的食物,第一次问弄错了,身体出现不适;决不能借第二次答,因为要直接伤害身体,如果?可能?会落下终身残疾;我不懂英专语请高手来译吧。问题提得很尖锐,支持属你!!

“对象不能犯”如何定罪

1、你说的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那么这种犯罪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的未遂犯处罚原则来进行具体定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至于你的两个实例,第一个,枪打稻草人是典型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但是,在实务一般会不予追究,或者单纯的有罪宣告而不具体定刑。

另外,根据最新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

3、这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和侮辱尸体罪的竞合。就看当时的主观心态了。

扩展资料

分类

中国刑法理论中通行的观点采纳了犯罪未遂的这种分类,确立了不能犯未遂的概念,并认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分类对量刑有一定意义,对不能犯未遂一般应较能犯未遂从轻处罚。在不能犯未遂内部,中国刑法理论主要将之又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表现形式。

至于外国刑法理论中在此之下,再区分为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等层次,中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样区分过于繁琐,而且也难有明确的标准而不易掌握,实际意义也不大,因而不再作这种划分。

中国刑法理论认为,不能犯未遂与能犯未遂一样,都是同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因素,二者的齐备和内在统一,决定了不能犯未遂也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种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及其所决定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就是不能犯未遂案件构成犯罪及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

但该分类具有逻辑上的内在矛盾,只在司法实务界和一些原苏联法学院派还继续沿用,目前的理论界(司法考试观点及最新德日刑法理论)已摒弃。

根据最新的司法考试理论,即温和客观主义理论,不能犯未遂分类已经被摒弃。不能犯未遂已实际不存在,即不能犯未遂不再认为是犯罪;区分不能犯(无罪)和未遂(有罪但未遂)的核心为是否具有客观的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客观能犯的情形已划入具体认识错误的分类当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能犯未遂

1、你说的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那么这种犯罪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的未遂犯处罚原则来进行具体定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至于你的两个实例,第一个,枪打稻草人是典型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但是,在实务一般会不予追究,或者单纯的有罪宣告而不具体定刑。另外,根据最新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

3、这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和侮辱尸体罪的竞合。

扩展资料:

对象不能犯是“工具不能犯”的对称。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过程中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属性,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一种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过程中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是不能犯未遂的一种。

以构成不能犯未遂的具体原因为标准而划分的不能犯未遂的一种类型。如误认为被害人在卧室而隔窗枪击,误认为男子是女子而加以强奸等。

在如何理解行为危险性即如何确定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分以及不能犯未遂的内部分类上,主要有客观说与主观说两大派。

客观说中又有绝对不能说与相对不能说、纯客观说、客观危险说、法律不能说与事实不能说、具体危险说等具体主张;主观说中又有纯主观说、客观的主观说(此说又称抽象危险说、主观危险说、行为者危险说)等具体主张。

由于能犯末遂与小能犯未遂的区分以及不能犯未遂的内部分类问题上的观点众说纷繁,错综复杂,而且存在不少难题,因而中外刑法理论中也有否定犯罪未遂的这种分类及不能犯未遂的主张,认为这种分类尤其是不能犯未遂问题过于复杂和繁琐,不够科学,对量刑也没有意义,应予以摒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对象不能犯

根据我国刑法的未遂犯处罚原则来进行具体定刑。分析如下:

1、你说的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那么这种犯罪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的未遂犯处罚原则来进行具体定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至于你的两个实例,第一个,枪打稻草人是典型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但是,在实务一般会不予追究,或者单纯的有罪宣告而不具体定刑。

3、另外,根据最新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

4、这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和侮辱尸体罪的竞合。就看当时的主观心态了。

扩展资料:

1、中国刑法理论中通行的观点采纳了犯罪未遂的这种分类,确立了不能犯未遂的概念,并认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分类对量刑有一定意义,对不能犯未遂一般应较能犯未遂从轻处罚。在不能犯未遂内部,中国刑法理论主要将之又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表现形式。

2、至于外国刑法理论中在此之下,再区分为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等层次,中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样区分过于繁琐,而且也难有明确的标准而不易掌握,实际意义也不大,因而不再作这种划分。

3、中国刑法理论认为,不能犯未遂与能犯未遂一样,都是同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因素,二者的齐备和内在统一,决定了不能犯未遂也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4、这种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及其所决定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就是不能犯未遂案件构成犯罪及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但该分类具有逻辑上的内在矛盾,只在司法实务界和一些原苏联法学院派还继续沿用,目前的理论界(司法考试观点及最新德日刑法理论)已摒弃。

5、根据最新的司法考试理论,即温和客观主义理论,不能犯未遂分类已经被摒弃。不能犯未遂已实际不存在,即不能犯未遂不再认为是犯罪;区分不能犯(无罪)和未遂(有罪但未遂)的核心为是否具有客观的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客观能犯的情形已划入具体认识错误的分类当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能犯未遂

1、关于枪打稻草人,要看情况

(1)如果是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想杀人而射杀到了稻草人的话,你不构成犯罪,因为你的行为客观上不可能伤害到人的生命危险,无罪。

(2)如果你在公共场合、或者人流量多的地方或人经常居住的地方开枪的话,你将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因为你客观上具有伤害到他人的危险。

2、关于枪打尸体,事实上已构成侮辱尸体罪

【根据《刑法》】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枪打尸体构成“毁损”,属侮辱尸体。

毁损:即对于尸体予拟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

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包括对尸体一部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

扩展资料:

对象不能犯是“工具不能犯”的对称。在西方国家刑法理论中也称“客体不能犯”。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对情况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过程中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属性,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一种犯罪未遂。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在行为过程中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是不能犯犯罪未遂的一种。

以构成不能犯未遂的具体原因为标准而划分的不能犯未遂的一种类型。如误认为被害人在卧室而隔窗枪击,误认为男子是女子而加以强奸等。

参考资料:

刑法——人大网

1、你说的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zd”,那么这种犯罪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的未遂犯处罚原则来进行具体定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专减轻处罚。

2、至于你的两个实例,第一个,枪打稻草人是典型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但是,在实务一般会不予追究,或者单纯的有罪宣告而不具体定刑。

另外,根据最新的犯罪构成三要件说,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

3、这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和侮属辱尸体罪的竞合。就看当时的主观心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