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成语营造法式的意思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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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法式》的材、分 制如何理解

楼主,你这里提的“分”字在法式中是以四声发音,用来区分于度量中的丈、尺、寸、分中的分字。在后来的很多书籍中是以“份”或“分°”代之。

北宋崇宁二年刊行的《营造法式?卷四?大木作制度一》中提出:“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主,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这里的copy材为一种度量单位,划定材为八等规格尺寸,依照建筑规模择等份用之,这种制度称为【材份制】,为木构架建筑统一用材标准。在制度中,又有材,栔(音‘至’),份的定位,即材的断面以15份广,10份厚;栔的断面为6份广,4份厚,比例皆为3:2,材上加栔者谓之“足材”,通广21份,厚仍为10份,每份大小,依照法式中八个等级规定尺寸而zd算。

比如:用柱之制,若殿阁,即径两材两栔至三材。材长15份。厚10份,栔长6份,厚4份。每份大小按法式等级决定。殿阁若用一等材,那么在法式中有关于一等材份的大小规定,一等材以六分为一份,那么把尺度套进去就能得到柱径了。

《营造法式》的内容是什么?

全书内容概括起来,可分五个主要部分,即释名、各作制度、功限、料例和图样百,这五部分共三十四卷;前面还有看详和总目各一卷,全书共计三十六卷。看详说明若干规定和数据,如屋顶坡度曲线的画法,计算材料所用各种几何形状的比例,定垂直和水平的方法,按不度同季节订定劳动日的标准等。

卷一、二总释和总例。考证了每一个建筑术语在古代文献中的不同名称和当时通用的名称,从而确定书中所用的正式名称并订出总例。

卷三至十五是壕寨、石作、大木作、雕作、旋作、竹作、瓦作、泥作、彩画作、砖作、窑作等十三个工种的制度。说明每一工种中,如何按建筑物的等级和大小,选用标准材料,各构件的比例尺寸和艺术加工的方法,以及各个构件的相互回关系等等。

卷十六至二十五,按照各作制度的内容,规定了各种劳动定额和计算方法。

卷二十六至二十八,规定各工种的用料定额和有关工作质量的规定。

卷二十九至三十四都是图样,篇幅几乎占全书的一半。图样包括测量工具、地盘平答面图、柱架断面图,木构件详图,各种雕饰以及彩画图案。

营造法式是谁著作的?

李诫。

《营造法式》是宋代李诫创作的建筑学著作,是李诫在两浙工匠喻皓《木经》的基础上编成的。是北宋官方颁布的一部建筑设计、施工的规范书。

《营造法式》是中国古来代最完整的建筑技术书籍,标志着中国古代建筑已经发展到了较高阶段。

扩展资料:

《营造法式》的特点:

(1)模数思想的制定和运用。大木作制度规定“材”的高度分为十五“分”,而以十“分”为其厚。斗栱的两层之间的高度定为6“分”称为“栔”。大木作的一切构件几乎全部用“材”、“栔”、“分”来确定的。这是模数制在我国建筑业最早的运用,并且作为一种法规被确定在《营造法式》这部巨著中。

(2)设计的灵活性。《营造法式》第3卷~第15卷中的“各源作制度”,即各工种的操作规程虽然都有相应的做法规定,但并未对群体建筑的布局和单体建筑的平面尺寸等有所限制;

恰恰相反,《营造法式》内“各作制度”的条文后面都附有“随宜加减”的小注,以此告诉设计人员可根据zd每个个体设计在各作制度的总原则下,对建筑单体和构件的比例、尺寸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来确定,以充分发挥设计者的创造性。

《营造法式》全面、准确地反映了中国在11世纪末到12世纪初,整个建筑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它不仅向人们展示了北宋建筑的技术、科学、艺术风格,还反映出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建筑业劳动组合、生产力水平等多方面的状况。其编纂宗旨和成书过程有以下特点:

第一点,以“参阅旧章,稽参众智”为编书基础。这里所谓“参阅旧章”是指古典文献中有关土木建筑方面的史料,李诫共查得二百八十三条,在法式书中占百分之八。“稽参众智”是指李诫向各行业的工匠调查,收集每个行业中世代相传的口诀经验,并将其整理,总结出各行业的技术制度和管理制度,这方面共计三千二百七十二条,在全书中占百分之九十二。

第二点,以建筑的标准化、定型化为编辑各作制度的指导方针。例如,对于结构构件采用材分模数制,以对门窗装修时控制构件的比例。对于砖、瓦等构件则制定出与主体结构相匹配的系列定型制品。对于彩画、雕刻等艺术性较强的工种,则对当时流行的式样、风格加以归纳和整理,并指出其特征和变化规律。

第三点,绘制大量工程图样,用以说明制度。《营造法式》以六卷的篇幅,绘制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套建筑工程图。图样的内容包括有:建筑的平面、立面、剖面图,即书中所谓的地盘图、正样图、侧样图;构架节点大样图,如一组组斗拱图;构件单体图,如梁、柱乃至一只拱、一个斗的图样;门、窗、栏杆大样图;佛龛、藏经橱图;彩画及雕刻纹样图;测量仪器图。

图样的绘制方法有正投影,也有近似的轴侧图,它使许多失传的技术,不见经传的作法被记录下来,成为人们认识宋代建筑,读懂《营造法式》不可缺少的钥匙。

李诫,字明仲,管城(今河南郑州)人,出身于官吏世家。生年不详,卒于北宋大观四年(1110年)二月。元七年(1092年),他进入将作监任职,直到逝世前的两年离职。李诫的官场生涯,有十七年在将作监,从最下层的官员升到将作监的总负责人,将自己的主要精力贡献于将作。

《营造法式》在南宋和元代均被重刊,明代还被用于当时的建筑工程,可称之为中国古代建筑行业的权威性巨著。

营造法式》是北宋崇宁二年(1103年)颁刊的一部建筑典籍,是一部由官方向全国发行的建筑法规性质的专书。全书内容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将北宋以前的经史群书中有关建筑工程技术方面的史料加以整理,汇编成“总释”两卷。

第二部分,按照建筑行业中的不同工种分门别类,编制成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即“各作制度”共十三卷。其中包括:大木作制度,即有关建筑物结构技术、构造作法的制度;小木作制度,即有关建筑物的门、窗、栏杆、龛、橱等精细木工的型制及构造作法的制度;石作制度,即有关建筑中石构件的使用及加工制度,石雕的题材及技法;壕寨制度,即有关房屋地基处理及筑城、筑墙、测量、放线等方面的制度;彩画作制度,即有关建筑上绘制彩画的格式,使用的颜料及操作方法的制度;雕作制度,即有关木雕的题材、技法等方面的制度;旋作制度,即有关建筑上使用的旋工制品的规格及加工技术的制度;锯作制度,即有关木质材料切割的规矩及节约木料的制度;竹作制度,即有关建筑中使用竹编制品的规格及加工技术的制度;瓦作制度,即有关瓦的规格及使用制度;砖作制度,即有关砖的规格及使用制度;泥作制度,即有关垒墙及抹灰的制度;窑作制度,即有关烧制砖瓦的技法。

第三部分,总结编制出各工种的用工及用料定额标准,共十五卷。

第四部分,结合各作制度绘图一百九十三幅,共六卷。

《营造法式》产生于王安石变法的历史背景之下,目的乃是为了加强对官办建筑行业的管理,于绍圣四年(1097年)命李诫编修。

李诫于元符三年(1100年)完成编修,崇宁二年(1103年)经过皇帝批准刊印,敕令公诸于世。

《营造法式》的文字部分和图解部分

《营造法式》及其成就

《营造法式》是北宋崇宁二年(1103年)颁刊的一部建筑典籍,是一部由官方向全国发行的建筑法规性质的专书。全书内容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将北宋以前的经史群书中有关建筑工程技术方面的史料加以整理,汇编成“总释”两卷。

第二部分,按照建筑行业中的不同工种分门别类,编制成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即“各作制度”共十三卷。其中包括:大木作制度,即有关建筑物结构技术、构造作法的制度;小木作制度,即有关建筑物的门、窗、栏杆、龛、橱等精细木工的型制及构造作法的制度;石作制度,即有关建筑中石构件的使用及加工制度,石雕的题材及技法;壕寨制度,即有关房屋地基处理及筑城、筑墙、测量、放线等方面的制度;彩画作制度,即有关建筑上绘制彩画的格式,使用的颜料及操作方法的制度;雕作制度,即有关木雕的题材、技法等方面的制度;旋作制度,即有关建筑上使用的旋工制品的规格及加工技术的制度;锯作制度,即有关木质材料切割的规矩及节约木料的制度;竹作制度,即有关建筑中使用竹编制品的规格及加工技术的制度;瓦作制度,即有关瓦的规格及使用制度;砖作制度,即有关砖的规格及使用制度;泥作制度,即有关垒墙及抹灰的制度;窑作制度,即有关烧制砖瓦的技法。

第三部分,总结编制出各工种的用工及用料定额标准,共十五卷。

第四部分,结合各作制度绘图一百九十三幅,共六卷。

《营造法式》产生于王安石变法的历史背景之下,目的乃是为了加强对官办建筑行业的管理,于绍圣四年(1097年)命李诫编修。

李诫于元符三年(1100年)完成编修,崇宁二年(1103年)经过皇帝批准刊印,敕令公诸于世。

《营造法式》的文字部分和图解部分

斗栱在《营造法式》的各作制度中属于什么?

斗栱,又称斗科、欂栌,是中国木构架建筑结构的关键性部件,在横粱和立柱zhidao之间挑出以承重,将屋檐的荷载经斗栱传递到立柱。斗栱又有一定的装饰作用,是中国古典建筑显著特征之一。

宋代李诫《营造法版式》将斗栱结构称为铺作,并将之标准化,成为大木作的一部分。清代雍正十二年(1734年)颁布的《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称之为斗栱,并对斗栱的形式、用材和比例定下严格的规范。从唐到清,斗栱的排布由疏到密,与立柱高度的比例,由大变小,斗栱的结构作用越来权越小,装饰性越来越强。斗栱是礼制的重要体现,等级森严,同时也是建筑尺度的标准。斗栱结构也传至朝鲜半岛、日本、越南等地。

宋《营造法式》的主要内容,简介。

简介:

《营造法式》是宋将作监奉敕编修的。北宋建国以后《营造法式》的文字部分和图解部分百余年间,大兴土木,宫殿、衙署、庙宇、园囿的建造此起彼伏,造型豪华精美铺张,负责工程的大小官吏贪污成风,致使国库无法应付浩大的开支。因而,建筑的各种设计标准、规范和有关材料、施工定额、指标急待制定,以明确房屋建筑的等级制度、建筑的艺术形式及严格的料例功限以杜防贪污盗窃被提到议事日程。哲宗元祐六年(1091年),将作监第一次编成《营造法式》,由皇帝下诏颁行,此书史曰《元祐法式》。

因该书缺乏用材制度,工料太宽,不能防止工程中的各种弊端,所以北宋绍圣四年(1097年)又诏李诫重新编修。李诫以他个人10余年来修建工程之丰富经验为基础,参阅大量文献和旧有的规章制度,收集工匠讲述的各工种操作规程、技术要领及各种建筑物构件的形制、加工方法,终于编成流传至今的这本《营造法式》,于崇宁二年(1103年)刊行全国。

主要内容:

全书34卷,357篇,3555条。是当时建筑设计与施工经验的集合与总结,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原书《元祐法式》于元祐六年(1091年)编成,但因为没有规定模数制,也就是“材”的用法,而不能对构建比例、用料做出严格的规定,建筑设计、施工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李诫奉命重新编著,终成此书。全书共计34卷分为5个部分:释名、各作制度、功限、料例和图样,前面还有“看样”和目录各1卷。看样主要是说明各种以前的固定数据和做法规定及做法来由,如屋顶曲线的做法。

·第1、2卷是《总释》和《总例》,对文中所出现的种建筑物及构件的名称、条例、术语做一个规范的诠释。指出所用词汇在各个不同时期的确切叫法,以及在本书中所用名称,统一语汇。

·第3卷:壕寨制度、石作制度。

·第4、5卷:大木作制度

·第6至第11卷小木作制度

·第12卷雕作制度、旋作制度、锯作制度、竹作制度

·第13卷:瓦作制度、泥作制度

·第14卷:彩画作制度

·第15卷:砖作、窑作制度等13个工种的制度,并说明如何按照建筑物的等级来选用材料,确定各种构件之间的比例、位置、相互关系。大木作和小木作共占8卷,其中大木作首先规定了“材”的用法。大木作的比例和尺寸,均以“材”作为基本模数。

·第16-25卷规定各工种在各种制度下的构件劳动定额和计算方法。·第26-28卷规定各工种的用料的定额,和所应达到的质量。

·第29-34卷规定各工种、做法的平面图、断面图、构件详图及各种雕饰与彩画图案。

特点

《营造法式》彩画作制度图样-斗拱青绿彩画

·以材作为建筑度量衡的标准

“材”在高度上分15“分”,而10分规定为材的厚度。斗栱的两层栱之间的高度定为6“分”,也称为“栔”,大木做的一切构件均以“材”、“栔”、“分”来确定。这种做法早在唐初和佛光寺、南禅寺中运用,只是在文字中明确记录,这是第一次。到清乾隆十二年(1734)年清工部被颁布的《清工部工程做法则例》的斗口制代替。

·灵活

各种制度虽都有严格规定,但并没有限制建筑的群组布局和尺度控制。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规定的条例下,可“随宜加减”。

·传统做法延续

如侧脚、升起的规定,使得整个构架向内倾斜,增加构架的稳定性。

·装饰与结构的统一

对结构构件的详细规定,并没有因此而放弃装饰手法的表现。将装饰做在结构中,不单独设置装饰构件。相比清朝时期的一些纯装饰构件,更具有结构和理性。

·严格施工管理

全书34卷,用13卷来说明各种用料用途,如此确定劳动定额,及运输、加工等所耗时间,对于编造预算,施工组织都有严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