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成语凌辱有那的意思及解释

  • 形容成语凌辱有那的意思及解释已关闭评论
  • A+
所属分类:成语词典大全

羞辱刑有那些种类?

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篇文章,能回答你的问题。

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及其原因[转贴]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发生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隋《开皇律》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对流刑、鞭刑均作修改。隋文帝明确说明:“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有“枭首轘身”与“残剥肤体”的鞭刑都废除不用,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唐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

宋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刺配刑。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2、凌迟刑。宋时将五代的法外刑凌迟作为法定刑种,初时适用于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但后来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3、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但因存在不足,即“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所以,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

元法初为习惯法,成吉思汗时有斩决、流放、责打条子等刑罚,后逐渐向汉代的五刑体制过渡,并最终实行。但其死刑中无绞刑,凌迟为法定死刑。

元朝仍保留许多习惯法,包括不少肉刑。一般人犯盗窃罪,除断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犯即须刺项”,只有蒙古人可不受此刑。为了维护僧侣的特权,元律规定“殴西番僧者截其手,骂之者断其舌”。

元有警迹人制度。强窃盗犯在服刑完毕后,支付原籍“充警迹人”。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年同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

明清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其特点是刑罚更加残酷化,并大量复活了肉刑。明清时的刑罚变化有: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清朝针对死刑还有一个独特的制度,即斩立决和监候制度。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而且充军的条目也较明代增加。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清时则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还可以有机会放还。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明代还有庭杖制度。指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

二、中国古代刑罚演变的原因。

大体上,刑罚发展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当权者指导思想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刑罚发展变化。法律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门,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其特色的形成,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传统等社会经济条件紧密相连的。原始社会时期,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低下,当时的原始习惯也是由以采集和渔猎为标记的低下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惩罚方式简单残暴,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成为主导。逐渐产生了相当多的习惯法,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人们对物质世界的进一步认识,刑罚的体系逐渐完善,目的性也更加专一,保护私有制财产,保护人身权利,维护政治统治。自夏代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起,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坚持以刑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由于专制、集权贯穿我国几千年的古代发展史,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没有西方世界的民主与法制、人权的概念。大量的充斥于刑法之中的完全是对人的生命的漠视和刑罚的随意性。

从简单的同态复仇到夏、商时期奴隶制刑罚,及至演变到封建社会的“五刑”,刑罚的变化,同当权者的统治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主宰,所谓家天下。“溥天之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法律也集中体现了维护王权统治的基本指导思想。崇尚刑法,重视刑罚。使我国古代不管民事、行政、刑事的制裁,无一例外的采用刑罚的手段。法律不但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程序的刑事犯罪。统治者从长期的实践中体会到,既要使犯罪者受到惩罚,又能保存劳动能力,是更为有利的。所以刑制的改革,更加适应了经济基础需要,同时更好的维护其统治。夏、商时期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十分有限,同时又刚刚从原始野蛮时代演变而来,维护王权成为其首要的目的,同时人的愚昧无知又使统治者假借天意的图谋得以实现,虽然其刑罚十分的野蛮残酷,但是统治者借天的名义,成功地表明其刑罚的合理性。同时,统治者鉴于前朝的教训,至周时提出“以德配天”、“明法慎罚”的思想,强调“用刑宽缓”,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体现到刑罚上,出现了“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以作为五刑的补充,不再单纯是伤及人肢体、生命的酷刑。秦以后到明清,中央集权的统治者更加牢固的确立,虽然各朝代执政者执政的指导思想各有不同,但是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在也逐渐促进统治者对刑罚作出变革,以绞、斩死刑代替以往残酷的生命刑,以笞、杖、徒、流代替野蛮的肉刑,实质是统治者逐渐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提高的反映。

二、古代社会高度集权的家长制统治,统治者权力的无限制和无制约,当权者往往凭一己好恶行事,使刑罚形成了不稳定和不确定的特点。所以,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变化的进程中人为的痕迹浓重。总趋势是朝者宽缓的方向,但是其中也多有反复。我国古代社会自从有国家以来,无论是不成文立法的时代,或者是成文法时代,法律对刑罚的种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经常有随意增加法外刑罚的情况。隋初,制定《开皇律》、《大业律》,强调用法宽缓,然而隋炀帝并不依律行事,他“更立严法”,并恢复枭首、灭九族等等酷刑,自毁法制,滥施淫刑。又如唐时法律为我国古代之最鼎盛时期,但是法外施刑的现象也层出不穷。武则天时,酷臣周兴、索元礼、来俊臣非法采用酷刑,摧残人犯,将人犯“禁地牢中,或盛之如瓮,以火圜灸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瞰之者。”明时,皇帝设厂卫特务机关,滥用刑罚更为严重。清律中根本没有关于文字狱的直接规定,但所有的文字狱均是按照谋反、大逆定罪,是最严重的犯罪,并且处以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古代专制制度下,皇帝的行为往往将法律沦为一纸空文。

另一方面,较为开明的当权者的举措,又会带来不同的后果。据史载,汉初文帝改刑罚的原因,是为缇萦的孝心感动,遂下诏说:“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是“不德”。由此引发了汉初刑罚的改革。

所以,在我国古代社会以仁者治国的指导思想下,法制的推进显然有其偶然性,但是反过来说,这样的发展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三、宋元明清法制由轻向重变化的原因。从秦汉至隋唐,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一直为由繁杂残酷向简明轻缓。期间有汉文帝废肉刑的改革,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及隋文帝法定五刑,至唐时法制达到巅峰,其影响直至宋、元、明、清,并及诸海外,但是宋、元、明、清虽以唐制,其刑罚较前朝又趋残酷、繁杂,并且复活了肉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也有增加。从历史上看,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小农经济继续发展并且至没落,而商品经济逐渐萌芽之时,社会的矛盾日趋激化,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更加加强中央集权,用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罚更加残酷,这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刑罚的重要特点,至明清,发展尤为明显。其特点,就是限制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萌芽已经诞生的条件下,仍然坚持重农抑商的传统,实行“禁海闭关”,延缓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明时增加许多法外酷刑,而清朝又处于古代中国向近代化发展的复杂时期,更加以空前的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的高压统治。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对思想异端严厉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我国古代社会先进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是我国古代社会一贯的愚民政策的体现。

明清时期重刑观点同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矛盾的错综复杂密切相关。古代社会发展到明清时期,封建制度已经走向末路,新的生产关系正在形成之中。而这种新兴的生产关系势必威胁到封建统治集团的切身利益,所以,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治上的专制统治,必然钳制广大人民的思想和舆论,甚至不惜动用残酷的刑罚手段,遏制自由思想的兴起。

四、刑罚的变化与发展同特定的社会发展现状紧密相连。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同一阶段的不同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个层面发展不尽相同,所以,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会形成不同的特色。刑罚作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有不同的发展和变化。“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也充分得以体现。从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在运用刑罚统治社会的过程中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用刑经验,至西周时,形成“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尚书。吕刑》说“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种思想逐渐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刑罚的发展变化实际上也体现了这种理论在治国实践中的运用。战国时期,群雄并争,天下大乱,当时刚刚兴起的地主阶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特别强调重典重刑,用刑严酷。唐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较为迅速,国家实力明显增强,所以,这一时期奉行用刑持平,“刑平国,用中典”的策略,体现到刑罚上,变化为宽严适中,简约易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繁荣,使唐帝国成为当时亚洲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都是在天下大乱,群雄纷争中夺取天下,都认为身处乱世,强调治乱世用重典。所以这一时期的刑罚一反隋唐以来的轻刑中典政策,又将刑罚导入峻法酷刑的时期,走上了回头路。然而,严刑酷法带来的不是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也不是什么治国良方,残酷的镇压反而加快了王朝覆灭的步伐。

(一)纯粹的耻辱刑:象刑、明刑、髡刑、耐刑、枷号刑。

象刑是我国最早的耻辱刑。对于什么是象刑,历代论者说法不一,不过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象刑是通过强迫罪犯穿上特殊的服饰以示惩罚的象征性刑罚。具体来说,头戴黑巾表示应受墨刑;戴上用草作帽带的帽子(另一种说法是让其穿上赭色的衣服)表示应受劓刑;穿上麻鞋(另一种说法是在其腿上蒙上黑布)表明应受刖刑;割去犯人身前的护膝表明应受宫刑;穿上无领的布衣表明应受死刑。

一种刑罚是否是耻辱刑,首先得从它的刑罚目的来加以确认。那么象刑的刑罚目的是什么呢?如前所述,象刑是一种象征性刑罚,也就是说它是对五种肉刑的虚拟化。在象刑制度下,犯人可以说是毫发不损,他们只是穿上与普通人有所区别的服饰,因而象刑剥夺的显然不是人的身体健康权,更不是人的生命权。受象刑处罚的犯人没有生命之忧,没有肉体之痛,也没有行动的不自由,那么象刑的惩罚体现在什么地方呢?让犯人穿上有别于普通人的服饰,使之有别于普通人,在这种区别中感受到被社会群体所抛弃的极度耻辱、孤独、恐惧,很显然,象刑对犯人的惩罚不是体现在肉体上而是体现在精神上的,它是要用精神的痛苦所取代肉体的痛苦。象刑的这种刑罚目的古人是认识得很清楚的。《尚书大传》:“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苗民用刑而民兴相渐。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幪,以居州里,而民耻之。”注曰:“纯,缘也。时人尚德义,犯刑但易之衣服,自为大耻。”这里“民耻之”是别人以之为耻,而“自为大耻”则是自以为耻,不管哪种情况,让犯罪人感到耻辱这一点是共同的。

最后再从象刑的刑罚方式来看,应该说,犯人穿上的有别于普通人的特殊服饰,在最开始似乎并不具备丑化犯人的功能,而更多显现出辨别功能,即区别犯人与普通人,“于是,皋陶便发明了象刑这一特殊的惩罚手段,根据犯罪者的犯罪轻重,以五种刑罚相类比,令犯罪者穿上特定的服饰,让执法者和百姓一望而知。”[13]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特殊服饰与犯人的固定联系,人们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条件反射:这种特殊服饰意味着犯罪。于是人们在对犯罪行为表示道德谴责的同时,审美心理自然将这些昭示犯罪的服饰视为丑陋的东西,在这种心理成为社会成员的共识并不自觉地远离这些服饰的时候,这些服饰已经被赋予了强烈的丑化功能。可以想象,在象刑时代,哪怕是再标新立异、再别出心裁的人,都不会自己做一件没有领子的赭色衣服来穿,做一顶用草作帽带的帽子来戴,不会做麻鞋来穿,不会头戴黑巾。因为那意味着犯罪、意味着耻辱,意味着丑陋。也就是说,那些服饰已经不仅仅只是一种特别的服饰了,在人们的心理积淀中,已成为了一种耻辱的符号,一种丑化犯人人格的工具。犯人在被迫穿上这些服饰的同时,人格尊严遭到了严重贬损。这意味着象征性服饰的惩罚功能已经具备。在这种情况下,象刑的耻辱刑性质才得以成熟和完善,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耻辱刑。

象刑这种刑罚在中国很早就已经消亡了,但是以象刑为借鉴的刑罚方式,后代却也时有出现。据唐人封演的《封氏闻见记》记载:李封为延陵令,吏人有罪不加杖罚,但令里碧头巾以辱之,随所犯轻重以日数为等级,日满乃释,吴人着此服出入州乡以为大耻,无敢僭违。[14]在世界范围内,用强迫罪犯穿特别的服饰以示羞辱和惩罚的,还有很多。像中世纪教会宗规法中的“穿忏悔衣”,以及美国十九世纪著名小说家霍桑在《红字》中反映的,犯通奸罪的妇女要在刑台上站立三个小时当众受辱,并终身佩戴一个红色的字母“A”(英文通奸Adultery的第一个字母)等刑罚,其原理与象刑如出一辙。

西周时期的“明刑”是另一种纯粹的耻辱刑。《周礼·秋官·大司寇》云:“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郑玄注“明刑”云:“书其罪恶于大方版,著其背。”这就是说在西周时期,对于那些为害乡里的害群之马的处置办法是把他们投入狱城之中,罚他们服劳役,同时,惟恐人们还不清楚这些人的罪犯身份,特意把一个写有罪犯姓名和罪状的大方版,挂在他们背后。示众的目的就是要让他们接受了解其罪犯身份后的社会成员对他们的否定性评价,从而感受到精神的痛苦。一个“耻”字,清楚地揭示了明刑的耻辱刑性质。

髡刑、耐刑不损伤肉体,而只是将头发、胡须剃掉。它之所以成为一种刑罚,与古代人们的文化传统有关。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不敢毁也”,自己的身体不是自己的财产,是父母所给,因而应当珍视,不能毁损。因此蓄发留须是中国古代男子的正常状态。髡刑、耐刑则反其道而行之,强行将罪犯的发须剃除,这无疑是使罪犯陷入一种非正常状态,以此向世人昭示:这人是罪犯,让我们大家都来唾弃他。因此,髡刑、耐刑是绝对意义上的耻辱刑。

枷号刑是明太祖朱元璋创制的,首次出现在朱元璋御制采辑的《大诰峻令》中,包括“斩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三种。不过“明祖虽用之而未尝著为常法,故《明史·刑法志》不详其制,惟《问刑条例》问拟枷号者凡五十三条;有一月、两月、三月、半年之别,皆不在常法之内。”[15]

枷号刑的耻辱刑性质,更多是来自于“戴枷示众”。示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一个固定的地方戴枷示众,如《问刑条例》在“犯奸”条下规定:“僧尼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奸者,依律问罪,各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另一种是戴枷游街示众,如《大诰峻令三编第四》记载了常州府同知王复春,青州知府陈希文下乡科敛,被枷项游历九州之邑的案例。示众的含义是明显的,那就是要让犯罪人过去的恶行和现在受罚的丑态,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得以传播,从而受到尽可能多的羞辱和痛苦。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枷号刑,虽然没有列入《大明律》的刑罚范围内,不过,它的影响却并未因此而减小。实际上,自枷号刑创设以来,它往往作为徒、流、杖刑的附加刑,在明清两朝中被广为使用。

(二)墨、劓既是肉体刑又是耻辱刑

按照传统的法史学观点,墨、劓刑都是非常典型的肉体刑。这样的认识大致不错,不过我们认为它还不够全面,应该说,墨、劓既是肉体刑,也是耻辱刑。

墨刑。墨刑的刺刻部位一是在额头,一是在颧骨。这样的结果是可以想象的,那就是随着创口的愈合,脸上那一道道黑色的划痕将永远伴随此人的一生。就肉体所受到的痛苦而言,墨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肉体的疼痛程度相对来说较轻,伤口的愈合时间相对来说也要短得多。但是,墨刑对犯人的惩罚重点应该不在此,因为如果仅仅是为了让犯人感受一下轻微的伤痛的话,那为什么不选择人体的其他部位如大腿、背部、臀部、脚板行刑,偏偏要选人的面部、头部呢?众所周知,人的面部、头部是无法遮掩或不容易遮掩、容易被人发觉的部位,这些部位的任何一点点瑕疵都会落入别人的视线,更何况是刀疮墨迹。不难看出,墨刑的制刑者在行刑部位上的选择是大有深意的,他们就是要让犯人的受刑痕迹暴露出来,就是要让犯人在别人异样的目光中感受耻辱。可以说,墨刑的行刑部位就已经表明了墨刑的耻辱刑性质。

再从墨刑对犯人肉体和精神两方面的折磨相比较来看,肉体的疼痛是短暂的,而精神的痛苦却将伴随此人一生。对此古人早有认识。辽代兴宗重熙二年,有司奏问对职事官、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的子孙,犯奸罪被处以徒刑的,是否还要受黥刑?兴宗谕告道:“犯罪而悔过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终身为辱,朕甚悯焉。”[16]从这个角度来讲,墨刑的耻辱刑特征似乎还更突出一点。

是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墨刑的受刑对象呢?《春秋左氏襄公十九年传》有云:“妇人无刑。”对此的注释是“无黥、刖之刑。”汉代的贾谊也在他著名的《陈政事疏》中说:“廉耻节礼,以治君子,故有赐死而亡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大夫,以其离主上不远也。”这说明墨刑的受刑对象不包括妇女和士大夫,原因就是墨、劓之类的刑罚具有毁容的耻辱刑的性质,对于妇女和有地位的士大夫来说,使用这样的刑罚是不妥当的。这从反面证明了墨刑的耻辱刑特征。

刺字刑渊源于墨刑,是五代后晋兴起的一种刑罚。就是在人的面部、颈部、胳膊刺以图形、文字,用以标明犯罪人身份的耻辱刑。跟墨刑有些不同的是,墨刑的刺刻部位是罪犯的面颊或额头,而刺字刑的刺刻部位除了面部而外,很多时候也刻在罪犯的颈部、手背和胳膊上,并规定刺胳膊的部位只能是腕之上,肘之下的显眼部位。刺字刑这种让受刑人的受刑记号暴露于众人的意图是十分清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起到标志作用,便于追逃和对再犯罪者定罪量刑,就如沈家本在《刺字集序》说的那样:“其间或有逃亡,既可逐迹追捕;即日后别有干犯,诘究推问,亦易辨其等差。”另一个是要通过这种方式让受刑人感到人格的贬损、尊严的丧失和精神的痛苦。沈家本在《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说,刺字“在立法之意,原欲使莠民知耻,庶几悔过而迁善。”在《刺字集序》中又说“夫刺字,亦国宪也。窃尝推原其旨:盖以凶蠹之徒,率多怙恶,特明著其罪状,俾不齿于齐民,冀其畏威而知耻,悔过而迁善。是所以启其愧心而戢其玩志者,意至深也。”从这些对刺字刑制刑目的的精彩论述中,不难看刺字刑所具有的耻辱刑性质。

劓刑。鼻子在人的脸部居于正中、突出的部位,一旦被割去,就完全被毁容了。受过劓刑的人,还要被迫服附加的役刑,即如《周礼·秋官·掌戮》所说“劓者使守关。”对此,汉代郑玄注释道:“截鼻亦无妨,以貌丑远之。”秦国太子的师父公子虔曾被商鞅处以劓刑,刑后,他八年未曾出过门,可见这是怎样一种奇耻大辱。一张没有鼻子的脸是会是怎样,无须多讲。重要的是这种残疾是令人怵目惊心而且无法掩饰的,选择它作为耻辱的标志,对于耻辱刑的制刑者来讲恐怕认为是最为理想的了。

(三)兼具耻辱刑性质的死刑:弃市

在我国古代,有些死刑的执行并不是选择僻静无人的地方,而是选在闹市中进行,当众执行死刑后还要陈尸示众,这种死刑叫弃市。“这种死刑是非常可耻辱的,所以通常亦名之曰戮,戮字原含有辱的意思,训作辱也,常与辱字刑字相连,曰戮辱,曰刑戮,(见《广韵》)。《周礼》,‘戮人’郑注云:‘戮犹辱也,既斩杀又辱之’。”[17]弃市之所以成为耻辱刑,主要是因为这种死刑的执行地点来决定的。同样是被处死,在隐蔽的地点还是在公共场合来进行,结果是完全不同的。在公共场所执行死刑,受刑者作为人的尊严,因为临刑前的绝望和恐惧、死后的狼藉和不体面被一览无余而消失殆尽,成为人们嘲笑、鄙夷的对象。他在临刑前不仅感受到死亡的恐惧,而且还要接受众人的唾弃,感受到耻辱,这种道德的谴责甚至要在该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后陈尸示众的几天里得以持续和强化。对于面临弃市的人来说,死亡已经不是最大的灾祸了,而是伴随着这种死刑而来的强烈的耻辱。正如罗伯斯庇尔所说:“人的愉快或悲哀的感觉的源泉,主要是他的精神方面。精神方面对于法律的严厉性提供最多的养料。”“死亡对于人来说并不总是最大的灾祸。他往往宁愿死亡,而不愿失去生活所必不可缺的宝贵优点。他宁愿死一千次,也不愿活着成为自己同胞的鄙视的对象。求生的欲望让位给自豪感这一人类最强烈的欲望。对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来说,最可怕的惩罚乃是侮辱,因为这是人们对他厌恶的无可辩驳的明证。”“在法律给犯罪人所规定的死刑之中最可怕的东西,乃是伴随死刑而来的可耻的外在属性。”

强暴和强奸有什么区别?

其实强奸就是强暴的意思,这是每一个地方的当代语言不同,所以说说法就不同,这两种意思就是说在对方不允许的情况下,强行和对方发生一些关系,也是属于一种人身伤害,并且是属于一种性侵行为,所以说这样的行为是犯法的。

强暴是指在对方不同意或没有理会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利用暴力或武力手段强迫或威胁﹚,与对方发生性交行为。与强奸为同义词。但在某些地方,它也可以指武力压迫,中国人民不畏强暴中强暴就指武力。

扩展资料

由于生理上的特点以及一般情况下男子比女子强壮,有能力强行与女子进行性交,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强奸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

广义上,不论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一些国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另一些国家则只承认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

强奸是男性对女性的暴行,它是对女性的侮辱,更是是男性的耻辱。在现代女权运动的推动下,发达国家普遍通过了禁止歧视受害者的法律,通常用性侵犯等词汇用于代替“凌辱”等歧视性词语。

一些进行强奸的男子亦可能带有性虐待的性取向,因此会给受害人带来更严重的伤害。轮奸指多人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与某人轮流发生性关系,有时候多名男子可能轮流强奸同一女子。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只要成年人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该未成年人是否自愿,强奸罪名都成立。

其法理是︰未成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未成年人实际上同意与别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与其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

轮奸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不可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而在日本,有关法律的年龄规限则为12周岁。

根据香港法律,若与未成年少女(未满16岁)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台湾刑法》称之为「强制性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强暴

强奸和强暴都是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两者是同义词,具体区别:

强暴不是法律语言,强奸属于法律语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强暴:指的是在对方不同意或没有理会对方是否复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利用暴力或武力手段强迫或威胁﹚,与对方发生性交行为。

强奸:强奸是对受害者身体及尊严的凌制辱,一些进行强奸的男子亦可能带有性虐待的性取向,强奸通常会给受害人带来肉体和精神上的严重打zd击。

同点都是未经过妇女同意.强行发生性行为.不同点一个倾向于暴力,一个倾向于性取向.但都视为强奸罪

强奸抄的主体是单个自然人对单个自然人,违背主观意愿的性行为,行为实施方不具备暴力行为;如被侵犯一方处于无知、昏迷、醉酒等意识不明或者意识模糊状态下,不具有反抗能力的,实施强奸一方没有任何暴力行为的叫强奸。反之,如果被侵害一方意识清醒,非自愿,具有反抗能力,同时实施了防抗的行为,欲实施强奸的一方因对方反抗施加以暴力、武力等行为就不是强奸了,袭属于强暴(暴力性强奸)。这都是强奸和强暴的本意;强暴还有引申的意思,如团体和团体,国家和国家等,非公平性、非平等性、非自愿性,另一方强制干涉自己内部的事务等,如中国不惧怕美国的强暴军事行为就是zhidao这个意思。

你认为有什么能羞辱你?

比如,有人说你年纪不小了,女人年纪越大越难找。很多人觉得这是羞辱。

觉得这些是羞辱的人,听完后会愤愤不平怒火中烧,可是,在我眼里,这些只是客观事实。

我确实是外地人,没有北京户口,确实年纪不算小了,这些都是事实。

一个人经常觉得自己被羞辱,或许,只是因为他的“自尊心”太强了,这是我的看法。

比如说有人说你才华不够,有人说你不够漂亮,有人说你能力不行,你能不能坦然接受并且努力提升自己?很多人都想当人尖子,甚至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是人尖子,哪怕眼下不是,但终归要是,终归要成功,我们通常不愿意承认自己确实才华不够能力不足,我们只是把这一切归结于运气不好。

昨天跟朋友闲聊,我说什么时候每个人都安于做自己了,整个社会氛围才会舒服点儿。

我们通常把自己想象成另外一个人,一个如果有机会,就会成为范冰冰成为马云成为翘楚的人。前几天我在相册里传了一张《西西里的美丽传说》的女主剧照,下面有人回“一个婊子的传说”,被我瞬间拉黑。一个漂亮遗孀被排挤诟病诅咒有什么错?她所遭受的来自女人的羞辱无非是嫉妒和恐慌,她们当众扒她的衣服、殴打她、驱赶她、剪她的头发,以此来羞辱她,我们通常认为对一个女人的羞辱最狠的莫过于此,就是将她的躯体和名声在众目睽睽之下彻底击垮,可即便如此,我不觉得女主有什么可羞耻的,因为,她并没有做错什么。网上每每有“色狼”“咸猪手”“强奸犯”爆出来的时候,下面呼声很高的一种是“你要不是穿的少,人家怎么就对你下手?”或许,正是因为这种变态扭曲式的谴责,才让那些受害者恐慌,这种是非不分的谴责咒骂是比受害事件本身更加可怕邪恶的事情。但很遗憾,这种人渣,批量存活于世。

那位哥大女生扛着床垫游走在校园里反性侵,无疑昭告所有人她就是那个被性侵的女生,如果这种事发生在我们身边,我们是不是指指点点说这个女生疯了?难道还不嫌丢人吗?通常我们会说你这个样子,以后别人怎么看你?你还怎么做人?你让你家人抬不起头来!

难道不好笑吗?作为受害者为自己讨回公道竟要遭受阻止抨击诋毁?诋毁者中有不分黑白的路人,更有自己身边的亲人。可能我们要说这位哥大女生之所以这么勇敢,是因为国外社会开明开放,可是,即便在一个再开明开放的环境里,一个女孩子站出来公开承认被性侵这件事本身都是一件痛苦的让人不愉快的事情,需要极大的勇气。

我仔细想想,好像没有什么事情让我觉得羞辱,尽管,我从小也被家长体罚过,也被同学排挤过,谈恋爱时甚至被小三过,但我不觉得这些是我的羞辱。

可能在我的概念里,羞辱另有一番界定,就是如果是我犯的错,而且是低级错误,我才觉得羞辱。举个最直观的例子,我经常到家后脱了衣服在房间里走动,朋友说窗帘没拉,你也不怕看,我说怕什么,我在我自己家脱衣服我有什么好羞辱?该羞辱的人是那些偷窥我的人吧。

可是在我们日常对羞耻的定义里,却是被偷窥的人是羞耻的,被咸猪手的人是羞耻的,被偷拍的人是羞耻的,被强奸的人是羞耻的。我想问一句,她们有什么好羞耻?

这就好比我们被咒骂,被鄙夷,被排挤,同样,我没觉得有什么好羞耻,当一个人在我面前咆哮的时候,我从来不觉得自己身处弱势,只是觉得对方就像个驴子一样好笑。

我们通常觉得羞耻或羞辱,是因为被打破了自尊心,可是,自尊心是个什么东西?很多时候,它徒有虚表,甚至,我们把一些不相干的东西等同了自尊心。

我让我带的一个编辑姑娘去约稿子,姑娘有些扭捏,吞吞吐吐跟我说,说之前约过某作者的稿子,但当时被拒了,作者说手里没有作品。我说然后呢,姑娘说都被拒过了啊,怎么好意思再去约?我说,有可能当时作者手里真的没有稿子,或者当时没有出版想法,甚至作者当时有看好的合作方,但这都不是关键,关键是你要知道在这个过程中,作者并不是拒绝你,作者不知道你是谁,甚至不记得你是谁,这只是关乎一场合作的契机,跟个人是否被拒没有关系。我跟姑娘说,我说你再去约,作者不会记得你是谁。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频频遇到这种自我否定,我们常常把他人客观的陈述当做主观的拒绝,我们把很多矛盾脱离事情本身而引到自己身上来,为此我们觉得羞辱,觉得被轻视愚弄,觉得对方是针对自己而来,没有把自己放在眼里,这是最常见的事情。我们把这种“敏感”称为自尊心,这是在我看来,觉得最好笑的事情。

通常也有设计师吵到我这来,我都是等对方消火散气后说那来谈解决方案吧,对方便会不好意思,说你知道我不是针对你,我说我理解,大家合作难免有分歧,但都是工作上的事,最终也是为了能达成共识,双方都满意。

我们通常把这些与己无关的怒火烧到自己身上,我们称之为对自己的羞辱

强奸与强暴有什么区别呢?它们两者差别在哪呢?

强暴:指的是在对方不同意或百没有理会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利用暴力或武力手段强迫或威胁﹚,与对方发生性交行为。

强奸:强奸是对受害者身体及尊严的凌辱,一些进行强奸的男子亦可能带有性虐待的性取向,强奸通常会给度受害人回带来肉体和精神上的严重打击。

轮奸:指多人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与某人轮流发生性关系,有时候多名男子可能轮流强奸同一女子。

共同点都是为经过妇女同意.强行发生性行为.不同点一答个倾向于暴力,一个倾向于性取向.但都视为强奸罪.

“凌驾”是什么意思?“凌”有几种含义?如:凌迟处死、凌辱等。

你好,凌驾的意思指高出(别人);压倒(别的事物)。

至于凌则有以下四种解释:侵犯,侮辱;逼近;升高,在空中;姓凌。

而凌迟是古代一种残酷死刑,先分割犯人的肢体,然后割断咽喉。也作陵迟。从词典上查的。

读音:língjià解释:①超抄越;压倒袭:凌驾前人|凌驾世界诸先进国。②百驾驭;乘。

详细解释度

1.超越,高出。

2.驾驶,驾知驭。

凌字的含义详见道http://dict.baidu.com/s?wd=??

羞辱中波伊女士最后的派对怎样非致命解决?还有那个戴狼面具的可以不杀他吗?

可以的。

首先在一楼来回转转,收集一些关于目标的信息,顺便可以接到波特小姐的酒任务;复然后去往大厅的另一侧(如果没记错的话,如果记错了就在一楼几个房间转转),会有一个戴面具的黑礼服的男子搭话让到一边去说些事情;之后他会说他曾帮过潘多顿的很多忙,并且他一直爱慕这次要刺杀的波义耳家的那个女人,希望能放她一制条生路,他会带着那女人远走高飞;

之后就可以接到这个支线任务(非致命)。可以上楼去搜三姐妹的房间,记住最好去刺杀目标的房间找到丹沃尔框架的钥匙,因为在之后的关卡里那钥匙能起zd很大的作用;

然后去跟刺杀目标谈话,把她骗到地下室去弄晕她,然后把她背到等在地下室水道的那个面具男子处,那面具男就会带着这波义耳女士远走高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