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成语何梅协定的意思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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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是否真的有何梅协定的存在

何梅协定1935年5月,已通过两年前签订的《塘沽停战协定》将其侵略势力渗透到华北的日本帝国主义,又向中国政府提出对华北统治权的无理要求。国民党当局在日本的淫威面前又一次屈服。5月29日,华北军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与日方代表开始秘密谈判。6月9日,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何应钦提出备忘录[日文为“觉书”],限三日答复。何应钦经与日方秘密会商后,于7月6日正式复函梅津美治郎,表示对“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接受日方要求。何梅往来的备忘录和复函被称为“何梅协定”。

《何梅协定》的主要内容是:取消国民党在河北及平津的党部;撤退驻河北的东北军、中央军和宪兵第三团;撤换国民党河北省主席及平津两市市长;取缔河北省的反日团体和反日活动等等。这个协定实际上放弃了华北主权,为两年后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埋下了更大的隐患。

政府接二连三地与日本签订出卖主权的协定,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义愤。张学良和杨虎城于1936年12月12日上午为西安事变向全国发出通电即说:“东北沦亡,时逾五载,国权凌夷、疆土日蹙,《淞沪协定》,屈辱于前,《塘沽协定》、《何梅协定》,继之于后。凡属国人,无不痛心。”

《何梅协定》全文如下:

[1]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1935年6月9日]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四]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八]第廿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二]任命盛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

何应钦阁下: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2]何应钦复函[1935年7月6日]

敬启者,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当然有

1935年5月,已通过两年前签抄订的《塘沽停战协定》将其侵略势力渗透到华北的日本帝国主义,又向中国政府提出对华北统治权的无理要求。国民党当局在日本的淫威面前又一百次屈服。5月29日,华北军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与日方代表开始秘密谈判。6月9日,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度官梅津美治知郎向何应钦提出备忘录[日文为“觉书”],限三日答复。何应钦经与日方秘密会商后,于7月6日正式复函梅津美治郎,表示对“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接受日方要求。何梅往来的备忘录和复函被称为“何梅协定”。

图是何梅协定的全文。道

《何梅协定》主要内容

何应钦同日本天津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秘密会谈。6目9日,梅津美治郎发出致何应钦的备忘录,提出罢免于学忠等中国官员、解散或取消国民党河北省党部机关、撤退国民党宪兵3团、51军等要求。7月6日,何应钦复函梅津,对日方要求表示“均承诺之”。梅津的备忘录和何应钦的复函,史称《何梅协定》

何梅协定》(一)罢免以河北省主席于学忠为首的有关“责任”人员;

(二)撤废宪兵第三团、励志社北平支部、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等所谓宣传和组织抗日的机构;

(三)取缔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团体;

(四)撤退国民党在河北省内的所有支部;

(五)驻守河北的第五十一军、第廿五师撤出河北,解散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

(六)禁止中国境内的所有排日排外活动;

(七)勿使导致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重新进入河北;

(八)任命省市等职员时,希望采纳日本方面之建议;

(九)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完全实行。

(十)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对梅津美治郎的备忘录,当时华北当局最高军政长官何应钦答复到:以上“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何梅协定”的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的目的是赶走在当地的中国守军和国民党中央的势力,取缔他们不喜欢的组织和机构,并攫取包括任命省市官员在内的广泛的权利。而且还借口落实这些条款要求拥有监视和纠察之权。

其影响是:使民国中央政府对于河北省的主权几乎丧失殆尽。“何梅协定”则进一步从政治上为日本分离华北或促使“华北特殊化”奠定了基础。难怪连蒋介石也不得不慨叹“冀于既去,察宋又撤,党部取消,军队南移,华北实已等于灭亡”。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论《塘沽协定》,还是“何梅协定”、“秦土协定”,它们都只不过是为处理纠纷而设定的临时措施,从国际法角度讲都属于“停战协定”性质,一旦引起纠纷的“事件”平息,这些临时措施就应该取消。换句话说,日本利用《塘沽协定》、“何梅协定”、“秦土协定”所攫取的权益不能视作平时国际法下的条约权益,一旦中日关系趋于正常,这些权益就必须取消,除非两国签订正式条约加以追认。

何梅协定

何梅协定1935年6月9日,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国民党华北军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提出"觉书",限3日内答复。何与日方秘密会谈后,于7月6日复函梅津,全部承诺日抄方的无理要求,习惯上称《何梅协定》。主要内容有:中国政府取消河北袭省和平津两市的国民党党政机关;撤退驻河北省的国民党中央军和东北军;撤换国民党政府河北省主席和平津两市市长;禁止一切抗日活动等。

通过《秦土协定》和《何梅协定》,日本攫取了冀察两省的大部主权,实现了分离华北的第一步计划。继之,日本又开始策动华北五省(河北、山东、山西、绥远、察哈尔)“自治运动”。

何应钦(1890-1987),贵州兴义人zd,字敬之。曾任黄埔军校总教官,死于台湾。

何梅协定

一九三五年六月~七月

(1)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1935年6月9日)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

(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

(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

(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

(四)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五)日本方面所有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

(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支部之撤废;

(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八)第廿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

(一)与日本方间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二)任命省、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

(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此致

何应钦阁下: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2)何应钦复函(1933年7月6日)

敬启者,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此致

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饮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何梅协定的主要内容

取消国民党在河zhidao北及平津的党部;撤退驻河北的东北军、中央军和宪兵第三团;撤换国民党河北省主席及平津两市市长;取缔河北省的反日团体和反日活动等等。这个专协定实际上放弃了华北主权,为两年后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埋下了更大的隐患。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