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语严刑峻法的意思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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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执法完全公正,严明。那么严刑峻法会出现什么弊端?

严刑峻法的话,会导致轻罪重判,无罪判有罪,强加附加刑,有期自由刑判为无期知徒刑甚至死刑等重轲现象。如此的话公检法的威信扫地,法不能成为人们的信仰,这世界便是人道治的天下了。执法公正并不意味着要严刑峻法,也不是说内要从轻量刑,而是严格遵守法律原则,民法上就要坚持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刑法上要坚持罪责刑相统一容,罪行法定原则。

严刑峻法能减少犯罪吗

知乎网友的评论

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今天逃也是死,造反也是死,都是死,不如我们称王造反吧。

要提高刑法预防效果,有两个途径:

一是提高犯罪行为被追诉的几率。即“刑罚的作用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而非其残酷性”。设理想情况,任何犯罪都能100?发现并受到国家追究,那么刑罚只需让犯罪行为不能收益就可以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如任何盗窃行为都必然被侦破,那么刑罚只需要让罪犯退赃以外坐牢一天就可以达到防止盗窃的效果了;

二是加大犯罪行为被发现后受到的惩罚。比如规定贪污一元就判处死刑,就算一个人多次贪污都没有被发现,但只要一次被抓就会失去生命。那么理性人就会充分考虑犯罪的机会成本而不去实施。

相对于提高犯罪行为被追诉的几率来说,重刑主义司法政策实施较为简单,支出司法成本较少,但容易“威慑溢出”——“民不畏死何以死惧之?”。而且人有侥幸心理,发现周围有人犯同样的罪行而未被追究,就可能妄图重复这种偶然的“幸运”去避免刑罚的惩罚。即使被追究,也会以“你们怎么不去抓他啊,他也.......”进行抗辩,而不认为自己确实有罪,只不过是运气不好。

美国对于重刑主义对犯罪的威慑效果做过一些研究:

(1)塞林教授:1977年对在社会组织、人口结构以及经济、社会条件相似的15个州(共分5组,每组的3个州至少有一个州保留着死刑)的调查结论:在1940至1955年期间,这些州的年平均凶杀率与最高法定刑是否为死刑之间不存在联系。(2)皮特森、拜莱教授:在1980年至1995年间,对6组规定有死刑的州和取消死刑的州的凶杀率的分析表明,这些州的大部分证据证明死刑与威慑假设相反。(3)拜莱教授:在1987年和1994年,分别对50个州1961年至1971年和1973年至1984年两个时期的杀警行为的分析结论是:没有发现证据可以证实在规定了死刑的州的杀警行为,要少于没有规定死刑的州。也即死刑规定并不能为警察提供额外的可使其免受被谋杀的保障。上述材料也印证了美国更早期的舒斯勒教授对1925至1949年间死刑效果的研究结论:没有死刑的州,杀人犯罪率比有死刑的州低;同时,同时期其他国家——加拿大、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丹麦、瑞典、挪威、荷兰、意大利和奥地利的数据也表明,死刑对凶杀率的升降没有什么影响。

从历史经验来看,法律过多使用重刑的结果,往往不是对犯罪更加有效的遏制,反而会引起民众不适乃至反感抵触,制造社会的紧张气氛,甚至法律或将处于一种被利用的危险境地。刑罚是要施加给触犯法律的人的一种惩罚手段,是社会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的一种表达:如果刑罚施予违法者的惩罚或痛苦,与社会或者其对自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否定性对价不相适应,就难以达到对违法行为否定性评价和威吓的初衷。这种思路还会引起对刑罚到底是对犯罪人的惩罚还是对其行为的否定的问题,从而让公众怀疑刑罚的正当性,消解刑法的权威。

现代犯罪学认为犯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而它的发生、变化是有其本身的规律的,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甚至地理、气候、人的心理、生理等各种因素综合发生作用而导致的,它不是简单的某一个原因所导致的,更不能片面地说刑罚轻了,犯罪就多了;判刑轻了,很多人犯罪,判刑重了,很多人不犯罪。用简单的刑罚的轻或重来调节的话,那就达不到我们所希望的结果,甚至可能会导致向相反方向的转化。

盲目的迷恋或者是单纯地实行所谓的严刑峻法,不仅仅损坏司法的公平公正,增加了司法成本,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归顺,甚至会使犯罪分子实施更加严重的犯罪。从长远看来,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生活的健康发展。

正如日本著名刑法学者藤木英雄曾经指出的:“刑罚就像既能治病,又有相当剧烈副作用的药物一样,使用方法错误,岂止不能治病,反而能使病人丧命。把法律看成工具,从而可能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敬仰和信赖。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如剥夺其自由,剥夺其政治权利,剥夺其财产等。所以刑罚对被判刑人必然造成痛苦,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巨大压力,这是刑罚的属性。正是这个属性,使刑罚发挥惩罚、惩治和威慑的作用。同时,刑罚还包含有谴责的因素,它是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是国家对于他干了犯罪这种坏事的一种严厉谴责。由于刑罚谴责某种犯罪行为和实施这种行为的人,遂使人们意识到犯罪的事干不得,走犯罪的道路对不起国家、对不起人民,所以这种谴责又是一种教育。社会主义性质的刑罚是惩罚和教育的辩证统一。惩罚和教育都是我国刑罚的内容属性。单纯的惩罚和脱离惩罚的单纯的教育都不是刑罚。

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而惩罚和教育是达到刑罚目的的手段。

特殊预防就是预防犯罪分子本人再犯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刑,除了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非杀不可的依法判处死刑外,对其他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惩罚和教育,把他们改造成为去恶从善、悔罪自新、遵守法纪、自食其力的新人,化有害为无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国对罪犯改造工作的实践证明,多数犯罪分子通过惩罚和教育,是能够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以及自己犯罪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的。

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那些不稳定分子,即有可能犯罪的分子,防止他们以身试法,走上犯罪的道路。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意思。为什么人民法院有时选择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呢为什么宣判罪犯死刑立即执行要出布告呢主要就是为了警戒和震慑少数不稳定分子,以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也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警惕性和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司法机关只有充分地、广泛地依靠群众,同他们一道展开对犯罪的斗争,才能够达到有效地预防犯罪的目的。

可以。

当然首先要确定的是法律的制定适合当时的时代,能够解决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

其次是执行法律的人也要依法执法。

诸葛亮其实也不是以爱民如子出名的,诸葛亮治理蜀国靠的是严刑峻法,这是所有不是看三国演义那种小说而是看三国志之类的真正史书的人都知道的。

传说中的吸血鬼德古拉在真正的历史中,由于当时他统治的王国瓦拉几亚(罗马尼亚东南部)治安不是很好,弗拉德当时深信乱世用重典才是正确的做法。弗拉德最爱的木桩刺刑,也叫”刺刑”(Impalement),行刑手法就是先将人的四肢拉开,再将润滑过的大木桩由肛门插入,到口中穿出。在这个状态下,有些受刑者居然还可以活上三天才断气。

他曾用同一种方法,将虏获的二万个奥图曼土耳其士兵,全部活活刺死在木桩上,然后插在边境迎接(威吓)进攻其国境的奥图曼土耳其大军。土耳其军队目睹这令人毛骨悚然的情景,莫不为之心胆俱裂,了无战斗意志只得撤退。另外,弗拉德曾经在围攻的王国城墙外,围插上一整圈的木桩,然后在木桩上刺死许多战俘与罪犯,由于这些被刺上木桩的人多半还活着,呻吟个几天几夜才会死亡,往往吓的城内人心惶惶,城墙不攻自破。

在弗拉德的恐怖统治下,其王国的治安出奇的好。传说弗拉德曾经将皇宫中贵重的金杯绑上缎带,放在宫廷墙外,试探是否有人会意图不轨,偷走金杯。结果,金杯放了数年,完全没有任何人去打金杯的主意,可见人民对弗拉德的畏惧,已经让人民害怕到面对黄金却路不拾遗。

虽然结局是德古拉死后,被无数人魔鬼化甚至被后人提到就直接想到吸血鬼的他,作为一座小小王国的领主,民弱国败的情况下,他用可能是世界第一狠厉的刑法击败了如日中天的奥斯曼帝国大军,还令全国的投降派分子不敢叛国而行,还让一方混乱的领土得以安宁,他保护了国家。

严刑峻法非常适合稳定社会秩序,减少犯罪。但不能光靠这一点就是了,法律的制定,法律的执行都是需要考量的部分

严刑峻法出处

【成语】:严刑峻法

【拼音】:yánxíngjù来nfǎ

【解释】:峻:严酷。严厉的刑罚和严峻的法令。

【出处】:《后汉书·崔骃传》:“故严刑峻法,破奸轨之胆。”

【示例】:若仍~,使直言者常获重谴自;日日讲聚敛,使百姓生机愈困,则天下事不堪问矣。◎姚雪垠《李自成》第二卷第三十二章

【近义词】:严刑峻制

【语法】:联合式zhidao;作宾语、定语;含贬义

“严刑峻法”战场上可以用,为何用来管理老百姓就成了一场悲剧?

严刑峻法其实对于管理百姓来说并不好。严刑峻法这个东西虽然在战场上面是十分有效的,它可以制止士兵逃战、避战的行为。但是它如果用在平常治理百姓方面就过于严苛了。

严刑峻法主要是法家的学说,当年商鞅变法,他在秦国一味的讲究法治,而不考虑任何的德治。这虽然有效的制止了秦国百姓、官员因情乱罪,但是秦国的苛政无疑是猛于虎的,这也就是为什么秦国的继承者汉朝不再崇拜法学,反到了汉武帝时期开始独尊儒术的原因之一了。

当年商鞅一味求法,到最后自己也是因法而死,可以说这是让人感慨的。法虽然是可以约束人的行为的,当是却难以约束人的思想。而后来汉武帝去选择的儒学则是真正的从人的思想上去改变的,儒学不以法治民而以德治民,这与法相比更是深入人心、也是更怀柔的一种方法。

那么为什么古代有的帝王喜欢法学呢?因为法学认为帝王是独一无二的人。因此这也就迎合了帝王认为自己可以无所不做,可以用自己的想法去奴隶百姓的想法了。而且法家推崇万事皆一统,因此这为当时想要做第一个统一天下的秦始皇提出了理论基础。而且当时正值乱世,乱世需重典,而法学更是迎合了这一点。但是可惜的是法治只能让人感受到冷漠,而不能让人感受到君主统治下的柔情,这是为什么汉后统治者大多不再崇尚法学的原因了。

中国历史上,以严刑峻法而著称的是哪个朝

中国历史上,以严刑峻法而著称的是秦朝。

秦始皇采用战来国时期法家韩非的建议,以法治国,秦帝国制定的法律十分细密、严苛,是秦始皇加强皇权、巩固中央自集权政治体制的工具。秦法对于秦王朝雷厉风行的推行各种巩固中央集权的措施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给人百民带来了极大的苦难。

秦朝沿袭了商周时代的很多酷刑。据文献记载,刑罚有膑(剜去膝度盖),刖(锯脚),宫,榜掠,腰斩,枭首,弃市,戳尸,坑死,凿颠,抽胁,镬烹,车裂,夷三族等。当时的中原地区古人多儒雅仁义,知社会是宗族形式结构,不具备法治统治的基础。秦尊韩非的以法治国,这道就造成了作奸犯科的人大增,面对条条酷刑,人们怨声载道,这也是加剧秦朝灭亡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秦朝

秦朝(前百221年至前207年),是由战国时代后期的秦国度发展起来的统一大帝国。秦朝开国君主秦王知政自称始皇帝,从此有了皇帝一词语。国道号秦,回王室嬴姓,故史书上别称嬴秦,以别于其他国号为秦的政权。秦朝从统答一六国到灭亡,只有15年国祚。

(商鞅变法)实行严刑峻法,你怎么看

对于战国时期民风粗野的年代,只有严峻的刑百法才能达到惩恶扬善、杀一儆百的目的。变法初期渭水刑场一次杀了七百四十来人,可并没度有引发民乱,因为商鞅说“制法在前而违法在后,故不为虑”。商鞅变法是历史的奇问迹,因为它在二千年后的今天律法中仍然有商鞅律法的影子,连坐制与今答天的包庇罪相似,商鞅规定出入县,住宿等要凭“身份证”(刻有人像姓名的木片),……专等等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可见严峻的刑法在法治的秦国是必须存在的,当然一定要依法量刑,不能乱用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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