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成语挖坟掘墓的意思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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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坟掘墓行为犯的是什么罪?触犯了哪条法律

挖掘普通坟墓截止到到2019年8月21日,还没有直接的罪名和法律法规。但是挖掘古坟墓则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具体案例:

2014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每年立案的文物犯罪案件有2000起左右。

2018年上半年,山西公安机关打掉了盘踞在山西闻喜地区十多年、以侯氏兄弟为首的“盗墓涉黑”犯罪集团,追缴被盗文物2895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达24件。在打掉这个团伙之后,警方继续追查,截至8月8日,山西警方已破获与该团伙相关的各类刑事案件32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66人。

2018年7月,青海都兰特大盗墓案涉案人员全部到案、文物没有流失、证据链全部闭合,实现了对文物犯罪有效打击。在此次案件中,涉案文物达到646件,一级文物16件,涉案人员26人。2018年来,山西盗墓大案、青海都兰特大盗墓案接连破获。此类案件涉案文物之多、文物等级之高、犯罪人数之多,受到各方关注。

挖坟掘墓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抄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袭管制,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百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扩展资料

古代处罚

《大明律》:凡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

若冢先穿陷或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凡盗论,免剌。

若残毁他人死尸、弃尸水度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盗墓

《刑知法》第328条对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有明文规定,《刑法》第320条规定,“盗窃道、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如果盗挖的坟墓中留下的是骸骨,是否内能算尸体,还有待商榷。另外如果涉及到财物,那么构成容盗窃罪。

这也要看他挖得是什么坟,挖出了什么东西!如果是国家保护地点,挖出了国家保护文zd物,并企图贩卖,那他死定了!如果只是普通的坟并没有挖出什么东西回。那好像还不够刑事责任,如果要论处的话好像和偷盗罪差不多,也要看被掘者家属提出怎么样的诉讼!

上面说的对,但是有条件的,就是数答额达到一定条件之后!

中国考古部门为什么把挖坟掘墓说成考古

考古和盗百墓没什么关系。只不过近年来电视和一些小说的以讹传讹太多罢了。

盗墓属于违法行为。

考古属于学术研究。考古不一定要到陵墓中去。很多古建筑,古董度,古籍文字都是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很广。只不过版一些陵墓已经被发现,而且遭到一定破坏,如果不去把里面的文物保护起来,就会遭到破坏,所以采取保护性挖掘。这件事本身不算什么考古,对于权陵墓制度和文物的研究才算考古。

考古学的“挖坟掘墓”不是通常语境下的“挖坟掘墓”,它不具有任何侮辱性的意思,也没有任何功利性。为了避免误解,我们把这知种行为成为考古发掘。

考古道发掘不只限于墓葬。古代遗址有很多种,墓葬只是很小的一个方面。考古不是为挖掘而挖掘。考古的主要工作是整理挖掘工作,复原古代物质和精神文明史。挖掘只是考古的开始。当然,它是考古研究的基础。回由于它的基础性,我们有时称其为“田野考古”或是直接简称为“考古答”

但需要注意的是,考古学家不是民工,他们都是学养深厚的学者。他们主要的贡献不是挖出什么东西,而是从那些东西中读出了什么。这是一种真正的学问。

考古学家挖坟掘墓,同样不还是干着损阴德的事?让先人的亡灵不得安宁?

你首先要搞清楚为何要发掘抄墓葬,到底是谁在危害墓葬安全。袭中国针对古墓葬的考百古发掘基本都是被动发掘,也就是说在墓葬得不到妥善的原地保护情况度下一种迫不得已知的抢救手段。对任何考古工作者来说不发掘都是最好的保护道。

不相信大多数中国的考古科学者,他们中有一部分人考古只不过是知想挖出点东西出名或者是发财,感觉就是披着科学名义的盗墓贼,问题是,假如真道的考据出什么东西,也还就算了,让少数先人悲哀,至少还能够填补历史空白。

问题是回,比如耗费巨资的夏商周断代工程,只有中国人承认,国外基本都是质疑啊,证据支持不够充分并且结局太容易让人联想到“故意迎合特定人/民族的需求”了。说穿了,大多数人都认为这只答是一个“伪造证据编故事”工程

你首先要搞清楚为何要发掘墓葬,到底是谁在危害墓葬安全。中国针对古墓葬的考古发掘基本都是被动发掘,也就是说在墓葬得不到妥善的原地保护情况下一种迫不得已的抢救手段。对任何考古工作者来说不发掘都是最好的保护。

真正对先人大不敬的,一是盗墓者,盗墓不仅对挖掘过程没有任何记录,而且破坏了墓葬的原有结构、使出土物脱离了原有环境,是对文化遗产的极大破坏;二是基建工程中的施工方,在大规模的机械化建设中,自古以来适合人抄类生存并有希望留下他们生存遗物的地方很少没有受到掘地三尺的扰动,城市中高楼的基础往往要打到十几米深的地下,下水管道和经常开肠破肚的马路,让古代的zd堆积早已不复存在,这种破坏也是毁灭性的。

考古工作者能做的,也就是抢在基建工程开始之前、盗掘被发现之后,对古代遗存进行抢救性发掘。这已经是先人最大的尊重。不像有些人,一方面肆无忌惮地收藏非法出土文物唯恐盗掘规模还不大、自己的私藏不精,或者叫嚣着一切地下文物要为经济建设让路,为了经济利益不惜毁灭古迹建造伪文物,一方面却又把破坏文物的责任甚至莫须有的亵渎祖先的罪名强加到文物保护工作者身上。今日之道德沦丧,莫此为甚,是可忍孰不可忍!

盗墓到底道不道德?这可能每个人看法不同。基本上,盗墓者分为以下zd几类:

1.单纯为了个人私利钱财

2.为了国家社稷用度而奉命找钱财

3.国家考古人员为了研究

4.为了特殊技的自我实现,解决问题的挑战

5.心疼古物被埋没的寂寞

如果只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只是想要大墓和遗迹里面的珍宝而去盗墓的话,这样就是不道德的。

但你若是个考古学家的话,为了想了解直到现在都还未知的一些历史或遗迹,且为了让现代人了解古代的事实、历史或文化回而去盗墓的话,那观点又不一样了。

实际上,去挖墓会有很大的争议,会破坏前人的辛苦建设,但是相对的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古代的文化,像那个三国时代的魂瓶,没有文字记载,也没有史书记录他会出现的原因,就有要挖墓来考古的必要,毕竟可以了解为什麼会出现。但是有人是以考古为名行盗墓之实,像是我之前看到有人去抢慈禧的墓,不但盗走物品,甚至连他的遗体也没放过,这种行为最要不得,还好清朝时间离我们很近,如果挖到的是答夏商周的古墓被盗走,根本就不能研究了,所以考古学家对於挖坟掘墓是否适当还是见人见智了!

挖坟掘墓者死历史典故

盗墓,是渊源古远的社会文化现象。盗墓现象的发生,与人们随葬生活消费品乃至发展为厚葬的情形有关。盗墓行为的最基本的动机是劫夺财产,即“物利”的追求;也有出自复仇心理或认为墓葬物品有“厌胜”等功能。此外,

还有其他复杂的社会文化因素。盗墓有诸种形式,有民间自发的盗墓,也有军政权势集团组织的盗墓。在中国古代,盗墓曾经成为一些地域的普遍风习,成为一些家族的营生手段,一些社会集团的行业。盗墓和反盗墓,是中国古代影响丧葬制度和丧葬习俗的重要因素。中国历代盗墓及其相关现象又涉及中国人传统死生观、道德观、价值观等精神生活形态基本内涵的演变,因而由此也可以透见中国文化的若干隐奥。现今社会空前严重的盗墓现象与文物流失情况,不仅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墓葬中珍贵的历史文化信息的保护和采集,也影响了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这种社会弊病,有它的历史渊源,而历代的反盗墓也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回顾它们,对恢复良好的传统道德、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措施不无裨益。

中国礼制传统对于墓葬是明确予以保护的。周武王灭商后,即“封比干之墓”,因此取得了“殷民大悦”的政治效应(《史记·殷本纪》)。汉初对岭南割据者赵佗家族墓葬的保护,也成为汉王朝对南越国外交成功的重要因素。春秋时期“齐师入鲁,修柳下惠之墓”(《晋书·元帝纪》)、西汉初年“汉祖祭信陵之坟”(《晋书·慕容德载记》)、西晋初年钟会“西出阳安口,遣人祭诸葛亮之墓”(《三国志·魏书·钟会传》)。这些行为都透露出开明的执政者顺应文化传统与附和民众心态的思路。唐太宗贞观四年(630)九月曾下诏:“禁刍牧于古明君、贤臣、烈士之墓者。”表明对这类墓葬的保护几乎无微不至,已经成为一种礼俗。

中国古代社会,坟墓的保护状态往往影响民心和士气,素为社会各阶层所重视。《史记》记载了许多因本国墓葬被敌方控制或毁坏造成的重大影响。如韩国先王墓葬所在地平阳(今山西临汾市西南)距秦地仅70里,韩国恐惧秦人的破坏,不得不俯首称臣。又如在楚顷襄王二十一年(前278),秦将白起攻下楚郢都,烧其先王墓夷陵,导致楚人丧失斗志。在燕齐两国的战争中,田单据孤城即墨抗战,曾经用计宣称:“吾惧燕人掘吾城外冢墓,僇先人,可为寒心。”于是,“燕军尽掘垄墓,烧死人。即墨人从城上望见,皆涕泣,俱欲出战,怒自十倍。”这是因破坏宗族坟墓,反而激起对方斗志的一例,同样也可以说明先人冢墓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史书还有不少因家庭墓葬遭破坏,士大夫因而辞官的事例:如《晋书·华谭传》记载,西晋时,“素以才学为东土所推”的秀异之士华谭,曾以父墓毁而去官;《晋书·何充传》记载会稽内史何充“以墓被发去郡”。《旧唐书》等史籍中也有同样的事例,如唐宣宗时东都留守柳仲郢因“盗发先人冢”,于是弃官回乡。

中国传统农耕社会中,生者之居和死者之居往往相近相安。白居易《朱陈村》诗写道:“死者不远葬,坟墓多绕村。既安生与死,不苦形与神。”坟墓,曾经是能够长久寄托亲情的象征。坟墓,有时又被认为具有某种能够预示宗族盛衰的神秘作用。历史上还多有“兵革乱离,而子孙保守坟墓,骨肉不相离散”事(《宋史·孝义列传·姚宗明》)。坟墓成为凝聚宗族情感的一种文化标志。对于祖国、对于故土的忠爱之心,有时首先直接体现为对于家族坟墓的眷念。宋高宗建炎二年(1128),金人犯淮宁,地方长官向子韶鼓动士民抗敌时,就曾经大声疾呼:“汝等坟墓之国,去此何之,吾与汝当死守!”(《宋史·忠义列传二·向子韶》)

在宗法制长期有规范性影响的中国传统社会,保护冢墓,久已成为一种道德行为的准则。唐诗所谓“耕地诫侵连冢土”(杜荀鹤:《题觉禅和》),表明这种道德规范也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形成了约束。

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已经出现。如《吕氏春秋·节丧》中写道,厚葬形成风习,于是“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而自然会因此诱发“奸人”盗墓行为,“上虽以严威重罪禁之,犹不可止。”可知当时对于盗墓,已经有“以严威重罪禁之”的惩罚措施。汉代严禁盗墓的法律,也见诸史籍。《淮南子·氾论》写道:“天下县官法曰:‘发墓者诛,窃盗者刑。’此执政之所司也。”据说往往“立秋之后,司寇之徒继踵于门,而死市之人血流于路”,可知执法是严格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盗律》规定,“盗发冢”与伤人致残、讹诈、杀人及拐卖人口等同罪,都应处以磔刑。

《太平御览》卷五五九引《汉赵记》曾记载了一位名叫张卢的男子在死后二十七日,有盗发掘其墓,张卢竟然苏醒的故事。说张卢复活后询问盗墓者姓名,郡县行政长官以为盗墓行为虽然原本属于“奸轨”,但是“(张)卢复由之而生,不能决。”豫州牧呼延谟将这一案情报告给皇帝,皇帝下诏说:“以其意恶功善,论笞三百,不齿终身。”盗墓行为原本应当严惩,只是张卢因此意外复生,才使得断案具有了复杂性。有的法律史学者将这些资料看作当时有制裁“发墓”的法令的例证。《魏书·高宗纪》也记载,北魏文成帝拓跋濬太安四年(458)冬十月,“北巡,至阴山,有故冢毁废,诏曰:‘昔姬文葬枯骨,天下归仁。自今有穿毁坟陇者斩之。’”这也是“穿毁”冢墓已经被法令严厉禁止的证明。

唐代法律包括制裁盗墓行为的内容。它明确规定:各种盗掘墓葬者,罚处劳役,流放远方;已经打开棺椁的,处以绞刑;盗掘然而尚未至于棺椁的,判处徒刑三年。其墓葬已被破坏以及尚未殡葬而盗损其尸柩的,判处徒刑二年半;盗取死者衣服者,罪减一等;盗墓取中器物、砖、版者,与一般盗窃罪同样处罚。对于真正的“发冢”,处置是十分严厉的。同类罪罚,“刑名轻重,粲然有别”,反映了有关法律经多年实践检验而日臻成熟。对于冢墓、棺椁、尸身造成毁伤的行为都有不同的处罚条文。甚至是损害陵园墓茔内草木的行为,都要处以徒二年和杖一百刑罚(《唐律疏议》)。

在唐代,“开劫坟墓”与“十恶忤逆、官典犯赃、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放火持仗”以及“关连”、“逆党”等同样,被列为最严重的罪等之一,是州府一级地方司法机构不能够判决的。据《旧唐书·懿宗纪》记载,唐懿宗咸通十年(869)六月戊戌日颁布的诏书中,有关于司法的内容,要求京城及各地关押的全部囚徒中“除十恶忤逆、官典犯赃、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放火持仗、开劫坟墓及关连徐州逆党外”,应甄别罪行轻重,酌情尽快释放,不再囚禁。两年之后,唐懿宗又有“慎恤刑狱”之举,但对于“十恶忤逆、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持仗行劫、开发坟墓”则不能“疏理释放”。又过了两年,唐懿宗因佛骨至京,再次宣布减免天下刑囚罪等,“京畿及天下州府见禁囚徒,除十恶忤逆、故意杀人、官典犯赃、合造毒药、放火持仗、开劫坟墓外,余罪轻重节纪递减一等。”可见,即使在逢遇特殊庆典盛事,每有减罪赦刑时,“开劫坟墓”作为重罪,也不在其列。

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对盗墓的严厉打击,比汉人政权有过之而无不及。《金史·太宗纪》记载天会二年(1124),“二月,诏有盗发辽陵者,罪死。”对盗掘辽朝帝陵者予以严惩的命令著于《金史》帝纪,说明当时最高执政者态度之严峻。《金史·刑志》又记载金世宗大定十二年(1172),尚书省上奏,“盗有发冢者”,金世宗说:连功臣坟墓也有遭遇盗掘者,这是因为没有“告捕之赏”,所以犯罪者肆无忌惮。“自今告得实者量与给赏。”与刑罚结合的告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切实有效地惩治盗墓行为

挖坟掘墓法律怎么判决

百《刑法》第328条对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有明文规定,《刑法》第度320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道。”但如果盗挖的坟墓中留下的是骸骨,是否能算尸体,还有待商榷回。另外如果涉及到财物答,那么构成盗窃罪。

“挖坟掘墓”应该判死刑吗?

第二抄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百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度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挖坟掘墓,如果是历史知人物属于国家财产,这个要判刑的;如果是一般的人,只是道德问题,国内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曾经见过一个道关于挖掘人家祖坟的纠纷,原告败诉,原因是坟不属于个人财内产也不属于国家财产,法官后面一直被唾骂(道德上讲不容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