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成语投机倒把的意思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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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倒把”的“把”是什么意思?

不能分开解释。

中文发音:tóujīdǎobǎ。

成语zhidao解释:指利用时机;使用违法手段扰乱市场;牟取暴利。投机:利用时机钻空子。

成语出处:浩然《艳阳天》第47章:“投机倒把是不符合政策条文的事情,弯弯绕那家伙能干这样傻事?”

成语造内句:粮贩子看到市场上粮食紧张,趁机哄抬物价,大搞投机倒把活动。

成语辨析:见“投机取巧”(959页)。

成语使用: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含贬义

发音技巧:倒,不能读作“dào”。

书写技巧:倒,不能写作容“捣”。

褒贬解析:属贬义成语

近义词:投机取巧

反义词:生财有道

投机倒把这个词的来历 特别是倒把是什么意思呢

投机倒把引证于现代浩然《艳阳天》第47章:“投机倒把是不符合政策条文的事情,copy弯弯绕那家伙能干这样傻事?”倒把,意思是指转手倒卖以牟暴利。

读音为tóujīdǎobǎ,解释是投百机:利用时机钻空子。利用时机,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操纵物价等手段牟取暴利。

成语作谓语、定语;用于生意场合,相关近义词是投机取巧,反义词是生财有道。

扩展资料:

一、投机取巧

【解释】:指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私利。也指靠小聪明占便宜。

【出处】度:知现代陈毅《反对美帝国主义侵略中东》诗:“投机取巧最可耻!”

【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贬义

二、生财有道

【解释】:原指生财有个大原则,后指搞钱很有办法。

【出自】:西汉礼学家戴圣《礼记·大学》:“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则财恒足矣。”

白话文:“生财有大道:生产的人多,他吃的少,为他们的疾病,使用的的舒,财富就永远够了。”

【语法】:主谓式;作谓语道、宾语;含褒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投机倒把

投机倒把是计划经济年代的一个特来殊罪名。

投机就是“市场”缺什么东西,立即买入买出。

倒把就是“转手”的意思,就相当自于现在说的几级供销商一样。

这二者实际上差不多,就是个人私自增加了商业流程,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的“计百划”,所以要严惩。没办法,那年代不和外交往,本身又侧重重工业,商品少啊度............

以前“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抄融、外汇、金银、物资、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国家金融和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自从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投机倒把”罪名后,“投机倒把”这知个披着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字眼已淡出历史。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把带有盈利性的经商活动,都视为投机倒把,作违法处罚。

现在投机倒把是指以谋取非道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发生的商业行为。如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买卖的物资、物品、票证、执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骗买骗卖和商业活动中的其它欺诈行为;走私贩私和制售非..

死于投机倒把罪的最后一人是谁?

1986年“温州抬会事件”的主角之一郑乐芬,在1991年成为中国最后一个因投机倒把罪被判死刑的人。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百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牟取暴度利的犯罪。“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内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投机倒把行为出现了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但在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条例却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撤销呼声中容存活到2008年1月。

“投机倒把”被审查该怎么办?

打架在陈光标的学生时代还只能算是小事,在大人们的眼里也只是一个孩子的顽皮行为,可是如果他的行为被上升到“刑事”领域呢?那恐怕就会让所有人重新考虑当事者的品质问题了吧?起因是让陈光标大获成功的贩粮事件,可以说“少年万元户”的称号成就了陈光标,同时也把陈光标推向了风口浪尖,所谓树大招风应该就是这个道理。事情是这样的,靠贩粮发家的陈光标成为镇上的风云人物后,立即引来无数人的称赞和羡慕,不过除了称赞和羡慕之外难免也有一些人跟着眼红起来。想想看,一个当时只有十四五岁的小毛孩儿居然成了镇上唯一的万元户,而他们这些忙了一辈子的大人却还在“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地辛苦劳作,问题是辛苦一年还不如一个小孩儿一个暑假挣的多,任何人心里都难免会不平衡的。当时,许多人不是去思考:别人为什么会成功,机会到底在哪里?我能不能找到类似的机会?而是看到别人赚钱心里不痛快,甚至得“红眼病”。当然对这些“红眼病”还都好说,至少大家在表面上还都过得去,而且也不会对陈光标造成什么威胁,顶多是在他的“启发”下准备来年去抢一抢他的生意,想着从中分一杯羹罢了。要命的是陈光标发家的消息被人们添油加醋地传到了镇联防大队队长的耳朵里,在当年的那个环境下,陈光标的贩粮行为是很容易被当成是“投机倒把”的。于是,陈光标被请进了镇上的联防大队。联防大队队长对当时还在上初二的陈光标说:“陈光标,听说你这几年贩粮食赚了不少钱,你可知道这是投机倒把?是违法的!这样吧,你到对面门市部买两部飞鸽牌自行车送给联防队员办公用,我们就不抓你了,要不然就要依法处理。”这事儿要搁在平常,大方痛快的陈光标会一准儿答应下来。可是这天陈光标的倔脾气却上来了,他觉得自己是被冤枉的,他陈光标根本就没做什么坏事儿,他是靠自己的勤劳和智慧在挣钱,怎么能算是“投机倒把”呢?所以,陈光标就是不肯妥协,他对联防队长说:“我没赚到钱,都吃掉、喝掉了。”联防队当时也没有什么凭证能证明陈光标在投机倒把,所以拿这个小孩儿也没辙,就把他给放回去了。事情到这里本来应该是结束了,但是整个事件却给小小年纪的陈光标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一个从联防大队放出来的人,村里的人难免会戴上有色眼镜来审视。要知道当时的联防大队相当于现在的派出所,被叫进去训话的基本没什么好人,而且陈光标当时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被人人敬畏的联防大队派人带走的,大家的心里能不犯嘀咕吗?乡亲们开始纷纷传言说陈光标被联防队抓了,可能要被判刑。即使后来看到陈光标安然无恙地放了回来,大家还是选择躲着他走,而且因为当时没答应买自行车的事儿,联防队对此耿耿于怀,放出话说:陈光标这小子不好好上学,搞投机倒把影响非常恶劣,放他回来是看他年纪还小,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这些流言传到乡亲们的耳朵里自然就变了味道,而且又有一些好事者喜欢添油加醋,捕风捉影加上危言耸听,让陈光标在村里的形象一落千丈,村民们害怕受牵连不肯再卖粮食给这个投机倒把分子。不仅不卖粮食,而且还在背后对他指指点点:“这个孩子很危险,思想太活跃,家里又穷还学会犯罪了。以后长大肯定连老婆都找不到,哪家女儿愿意嫁给他啊……”这些言论让血气方刚的陈光标很是气愤,没有经历过太多人情世故的他见识了世态炎凉的可怕。经济损失能够弥补,可是名誉损失谁来支付呢?而且在他看来自己根本就没做错什么,乡亲们怎么可以这样说他?品学兼优的陈光标当然不能接受这一切,他不能坐以待毙,他一定要想个办法堵住乡亲们的嘴才行。大家不是说他品质有问题,坐过“监狱”,以后没有姑娘会愿意嫁给他吗?好,他现在就去证明给大家看,他陈光标不需要等到以后,现在就能找一个漂亮又贤惠的好老婆回来。带着这股倔强劲儿,他从父母那里要来自己做生意积攒下来的2600元钱,只身一人踏上了西去四川的火车。不知道陈光标从哪里听说四川的女孩子都生得美丽又聪慧,依仗毛头小子的血气方刚和异想天开,年仅14岁的陈光标直奔四川而去,誓要“买”回个好媳妇回家去跟大家显摆显摆,把那些指责非议的嘴统统都堵上。这种想法和行为看似冲动和可笑,不过却为陈光标带来了一段此生之中最难忘的深情回忆……

请问“投机倒把”什么意思

【解释】:投机:利用时机钻空子。利用时机,以囤积居奇、买空卖空、掺杂作假、操纵物价等手段牟取暴利。

【拼音】:tóujīdǎ百obǎ

【出自】:现代浩然《艳阳天》第47章:“投机倒把是不符合政策条文的事情,弯弯绕那家伙能干这样傻事?”

【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含贬义。

扩展资料:

【近义词】囤积居奇、投机取巧、捎关打节

【反义词】生财有度道、生财之道

1、生财有道

【解释】:原指生财有个大原则,后指搞钱很有办法。

【出自】:《礼记·大学》:“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则财恒足矣。”

【释义】:生产回财富也有正确的途径;生产的人多,消费的人少;生产的人勤奋,消费的人节省。这样,财富便会经常充足。

【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含褒义。

2、投机取巧

【解释】:指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私利。也指靠小聪明占便宜。

【出自】:现代陈学昭《工作着是美丽的》上卷三六:“虽然谈不上什么进步思想,可也不是一个答投机取巧的人。

【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贬义。

什么是投机倒把?当初为何要打击投机倒把?现在为何又不打击了?

所谓的投机倒把,是指商业活动中的投机钻营活动,就是有的商人从甲地低价买来百运送到乙地后高价销售,从中赚取差价。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期,也就是改革开放初期,国家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沿海地区迅速崛起,化塑、化纤产度品很便宜,很多人长途跋涉运到内地欠发达地区,赚了一大笔。那个时候国家政策严厉打击长途贩运行为,并立法知设置投机倒把罪名,严厉打击。

当时国家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既有理论根据,也有立法依据。道主要是:长途贩运行为不但不创造经济价值,还扰乱版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属于不劳而获,应当打击。

现在国家不再打击投机倒把,其主要的理论根据和政策依据是:长途贩运促进物流,助力地区平衡发展,思想认识角度、思权维深度和政策决策水平都有了很大变化。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制裁投机倒把活动,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投机倒把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二)从零售商品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六)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七)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发票,代订合同的;

(九)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经营的;

(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

(十一)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财物,其中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

(三)调查投机倒把行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投机倒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活动时,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或者与投机倒把活动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交待、提供情况。

第六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在车站、码头以及交通要道设立检查站。

第七条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托运物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扣留,有关运输部门应当协助办理。

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限价出售商品;

(三)强制收购商品;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

(六)没收销货款;

(七)罚款;

(八)责令停业整顿;

(九)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条个人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个人。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从事投机倒把的,区别情节,分别处罚。

单位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单位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投机倒把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生效后,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也可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划拨。

对个人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也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薪收入中扣缴。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贯彻群众路线,加强综合治理,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扣乱罚,敲诈勒索、故意刁难,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者玩忽职守、放纵投机倒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投机倒把的有功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saic.gov.cn/flfg/flfg_detail.asp?flfgid=1024

附1:1990年8月9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8月17日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条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行为包括:

(一)倒卖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

(二)倒卖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进口物品的;

(三)倒卖爆破器材、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放射性药品的;

(四)倒卖国家规定的专营或者专卖物资、物品的;

(五)非经营单位和个人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或者紧俏耐用消费品的;

(六)经营单位就地转手倒卖重要生产资料或者紧俏耐用消费品的。

第三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包括粮票、柴油票、汽油票等;“批件”包括国家主管部门有关物资调拨、分配、进出口的批文(件)以及物资供应指标、运输工具指标等;“执照”包括营业执照等。

第四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倒卖经济合同”是指非法将经济合同文本作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行为;“利用经济合同骗买骗卖”是指以欺骗手段签订合同(协议),骗取财物的行为;“利用其他手段骗买骗卖”是指用预售、代购商品等名义骗取财物的行为。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推销”包括出售或者倒卖;“冒牌商品”是指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的商品;“假商品”是指商品名称与商品质地不符,以假充真的商品;“劣质商品”是指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影响正常使用的商品。

第六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非法出版物”是指未经国家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印制发行的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以及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和印刷(装订)厂委印、承印、翻录的属于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布的非法出版物目录所列的出版物。

第七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中的“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是指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发票、收据等报销凭证,或者利用虚假的发票、收据等作为报销凭证非法牟利的行为。

第八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的行为是指该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十)项没有包括,其性质和危害程度与前十项行为相当的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前款行为时,应当同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认定有误的,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九条对投机倒把行为的查处,由主要行为地或者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查处的,由先查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共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询问投机倒把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询问时可以通知被询问人到指定地点进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检查投机倒把行为人的财物,其中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扣留财物时,应当办理扣留手续。对投机倒把行为人交代的家存或者寄存的违法财物,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着其取出,并办理扣留手续。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在车站、码头设立检查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在交通要道进行检查的,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检查站又确需进行检查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可设立检查站。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扣留投机倒把行为人托运的物资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填写扣留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行为人。

第十三条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凭批准文件向银行查询。

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投机倒把行为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对投机倒把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属于本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指行为的,强制收购物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资,处物资等值20?下的罚款;

(二)属于本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项或者第(四)项所指行为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处物品等值20?下的罚款;

(三)属于本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三)项所指行为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属于本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五)项或者第(六)项所指行为的,限价出售物品,强制收购物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处物品等值20?下的罚款;

(五)属于《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行为的,限价出售商品,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商品,处商品等值20?下的罚款;

(六)属于《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行为的,没收票、证、券,没收销售款,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属于《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行为,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处物品等值以下的罚款;倒卖外汇的,强制收兑外汇,没收非法所得,处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

(八)属于《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行为,“倒卖经济合同”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骗买骗卖”的,责令退回所骗财物,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属于《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行为的,限价出售物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处非法所得两倍以下或者经营额20?下的罚款;对未取得非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属于《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行为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非法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属于《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九)或者(十)项所指行为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属于《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所指行为的,由认定机关比照以上各项最相类似的规定处罚。

前款各项所规定的处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对投机倒把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按前两款规定处罚外,还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从事投机倒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法处罚单位外,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还应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投机倒把情节轻微或者行为人主动交代、检举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八条对投机倒把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确实无法送达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并送交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复议机关应当按规定进行复议并制作复议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的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

第二十条被处罚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被处罚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应当依法应诉。

第二十一条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处罚决定生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复议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之日起,复议决定生效。

第二十二条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一经生效,被处罚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罚没款。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也可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划拨,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人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也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从其个人工薪中扣缴,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复议的案件,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复议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予以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投机倒把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施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saic.gov.cn/flfg/flfg_detail.asp?flfgid=894

附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

1999-3-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适用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56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的请示》(川工商〔1998〕2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1987年9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它对于打击经济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刑法》修订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明确答复我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国务院明令废止以前,仍然有效。有关单位若仍有疑问,可转告其按规定程序向国务院请示。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