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锐的意思(鸿锐的意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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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锐的意思(鸿锐的意思是什么)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本期导读

毫无疑问,诉讼时效制度在敦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尽早结束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方面,发挥了积极且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因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较短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对权利人保护明显不足的问题。

近期,我们认真挑选了一则典型案例,针对"权利人因主张权利的对象发生错误,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这一实践中多发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下文,将予以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一、2012年6月,杨国翔、杨国华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成为涉案房屋共同产权人,房屋用途为商服用地。

二、2015年6月,提供物业服务的青丽物业公司,起诉涉案房屋的承租人鸿锐商贸公司,要求其支付自2014年6月起欠付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注:此为青丽物业公司第一次诉讼主张物业费。

三、2015年7月,房屋的共有权人杨国华,作为房屋承租人鸿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应诉,答辩称鸿锐商贸公司不是涉案房屋的业主,并非案件的适格被告。此后,青丽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三、2017年1月,青丽物业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杨国翔、杨国华、鸿锐商贸公司共同支付欠付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注:此为青丽物业公司第二次诉讼主张物业费。

五、案件审理过程中,杨国翔、杨国华以青丽物业公司的诉讼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核心观点

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在于敦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以尽早结束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是积极行使权利的一种表现,虽存在主张权利对象错误的情形,但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已经到达了义务人本人的,亦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实务分析

依据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裁判文书表达的观点,就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对象错误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的问题,我们分析总结如下:

一、从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对青丽物业公司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予以肯定。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属于诉讼时效障碍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平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体现了在某些情况下对权利人利益的倾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中断。"本案中,权利人青丽物业公司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就表明其有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是积极行使权利的一种表现。虽然青丽物业公司主张权利的对象错误,但仍应对其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予以肯定。

二、从本案出发,认定青丽物业公司第一次诉讼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实现实质的公平和正义。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中国历来强调诚信原则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明礼诚信也是现代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之一。我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诚信,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比较常见,物业公司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向承租人催收或主张权利也是普遍的行业性习惯。在第一次诉讼中,青丽物业公司向承租人鸿锐商贸公司主张权利,虽然存在主张权利的对象错误问题,但如果据此就认定该诉讼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显然有失公允。

同时,在第一次诉讼中,义务人杨国华代表鸿锐商贸公司应诉答辩,说明杨国华对于青丽物业公司积极主张权利的行为已明知。此后,作为义务人的杨国华不主动履行义务,且在第二次诉讼中又援引诉讼时效制度抗辩,说明其存在恶意。在此情况下,若认定诉讼时效期间不中断,显然不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也与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相悖。

三、概而言之,青丽物业公司虽在第一次诉讼中起诉对象错误,但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到达了适格的义务人,因此应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诉讼时效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敦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因此,在判断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时,应当更多的考察权利人是否积极的行使权利,对于权利主张是否准确到达义务人应当从宽把握。

本案,青丽物业公司第一次提起诉讼的案件开庭审理时,义务人杨国华作为鸿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并提出了答辩意见。可见,青丽物业公司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已经到达了适格义务人。虽然青丽物业公司诉讼中列明的被告并非适格义务人杨国华,但在杨国华代表鸿锐商贸公司应诉答辩的情况下,认为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更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律师建议

一、权利人应积极主张权利,绝不"躺在权利上睡大觉"。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诉讼时效期间超过与否,关系到权利人能否请求司法机关,以法律的手段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对较短,因此我们建议,权利人一定要把握好时效期间,及时行使权利,以防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准确把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产生损失。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是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是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建议权利人准确把握以上规定,适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产生损失。

三、权利主张是否实际到达义务人,关系到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问题,因此也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本期案例中,虽然最终法院认定诉讼时效产生了中断的效果,但从上面的实务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权利主张是否实际到达义务人也是判断时效是否中断的重要依据。为保险起见,我们建议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一定要关注权利主张是否实际到达义务人,并留存相关证据。比如,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催款函,不但要保留寄件单,还有索取签收回执单等。

类案参考

案例一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扬州绿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兆荣、陈声文企业借贷纠纷二审一案[(2015)宁商终字第41号]中认为,涉案债权到期后,原债权人六合工行于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之后债权几经转让,新债权人在取得债权后均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发生过中断,该债权受人民法院保护。

债务人金益公司在进行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而陈声文和李兆荣作为金益公司清算组成员,却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在报纸上进行公告,而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后鼎元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绿洲公司,绿洲公司在受让债权的同时亦取得了鼎元公司对陈声文和李兆荣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绿洲公司起诉要求陈声文、李兆荣承担赔偿责任,应从绿洲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金益公司注销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而一审法院认为:"鼎元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绿洲公司时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在原告受让涉案债权前,金益公司注销登记,则原告不得再向金益公司主张债权,而只能根据金益公司股东会决议向二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一直未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仅向带芯制造公司催收过债权,因公司已经注销,原告主张权利对象错误,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的观点是错误的。

案例二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在谷中秀与田云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一案[(2017)川0502民初2881号]中认为,关于诉讼时效:本案中原告谷中秀被打伤后认为系刘沁松所为,并为此在刘沁松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虽经人民法院认定其受伤不是刘沁松所致,但也应认为原告一直在对其受伤主张权利,且在义务人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不因主张权利对象错误而影响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7年3月13日原告该次主张权利结束起算,至本案起诉时不超过1年,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