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成语既往不咎的意思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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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什么意思

对于那些已经成了既成事实的事情就不必再去探讨论述,对于那引起已经有了最终结局的事情也不必再加分析评论,对于我现在吞下了我往昔种下的苦果,你们也不必再来责备和处分我了。

故事背景:

一天,鲁哀公约孔子及其弟子宰予交谈社祭(祭土地神)之事。哀公问宰予:“供奉土地神的神土(木牌位)用什么木料?”宰予回答:“夏代用松木,商代用柏木,周代用栗木。周代用栗木的意思是使黎民百姓害怕得战战栗栗。”

对此,哀公请孔子加以评说。孔子说:“已经完成的事就不要再说了,正在顺势办的事,就不要再劝阻,而对已经过去的事,应既往不咎,不必再予追究了。”

宰予问:“老师,您谈到‘既往不咎’,对已经过去的错误不再追究责备,是广义的,还是专指周代的做法?”孔子认为周朝的做法及其用意是不妥当的,但又不便明讲,所以,只好用较为模糊的语言回答:“对于既成事实的事,何必再去追究责备呢?把‘既往不咎’的含义推而广之,又有何不可呢?”

宰予又问:“对于曾伤害过您的感情而后来又认错的人,您能对他宽容吗?”孔子果断地回答:“能,也可以既往不咎!”

扩展资料

“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出自《论语·八佾》篇: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子闻之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

白话释义: 鲁哀公问宰我,土地神的神主应该用什么树木,宰我回答:“夏朝用松树,商朝用柏树,周朝用栗子树。用栗子树的意思是说:使老百姓战栗。”孔子听到后说:“已经做过的事不用提了,已经完成的事不用再去劝阻了,已经过去的事也不必再追究了。”

孔子作为一位德高望重的教育家,对于弟子如此荒谬的错误,没有立即去倍加责难,只是语重心长的一句话: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展现了夫子待人的宽厚、仁爱,也用善于原谅但不忘教诲的态度给弟子以警戒,又不致让他过分难堪和不安,实为润物细无声般循循善诱的典范。

意思:孔子听到后说:“已经做过的事不用提了,已经完成的事不用再去劝阻了,已经过去的事也不必再追究了。”

此句出自《论语·八佾》篇。

原文节选: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子闻之,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

子曰:“管仲之器小哉!”或曰:“管仲俭乎?”曰:“管氏有三归,官事不摄,焉得俭?”“然则管仲知礼乎?”曰:“邦君树塞门,管氏亦树塞门;邦君为两君之好(hào),有反坫(diàn),管氏亦有反坫。管氏而知礼,孰不知礼?”

译文:

鲁哀公问宰我,土地神的神主应该用什么树木,宰我回答:“夏朝用松树,商朝用柏树,周朝用栗子树。用栗子树的意思是说:使老百姓战栗。”孔子听到后说:“已经做过的事不用提了,已经完成的事不用再去劝阻了,已经过去的事也不必再追究了。”

子说:“管仲这个人的器量真是狭小呀!”有人说:“管仲节俭吗?”孔子说:“他有三处豪华的藏金府库,他家里的管事也是一人一职而不兼任,怎么谈得上节俭呢?”

那人又问:“那么管仲知礼吗?”孔子回答:“国君在大门口设立照壁,管仲在大门口也设立照壁。国君同别国国君举行会见时在堂上有放空酒杯的设备,管仲也有这样的设备。如果说管仲知礼,那么还有谁不知礼呢?”

扩展资料

《论语·八佾》是儒家典籍《论语》的第三篇。《八佾》篇包括26章。本篇主要内容涉及“礼”的问题,主张维护礼在制度上、礼节上的种种规定。

孔子提出“绘事后素”的命题,表达了他的伦理思想以及“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的政治道德主张。

作者简介:孔子,春秋时鲁国陬邑(今山东曲阜)人。儒家学派创始人,中国古代最着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对中国思想文化的发展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的意思是:已经做过的事不用提了,已经完百成的事不用再去劝阻了,已经过去的事也不必再追究了。

出处:出自儒家典籍《论语》的第三篇《论语·八佾》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子闻之,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

翻译:度鲁哀公问宰我,土地神的神主应该用什么树木,知宰我回答:“夏朝用松树,商朝用柏树,周朝用栗子树。用栗子树的意思是说:使老百姓战栗。”孔子听到后说:“已经做过的事不用提了,已道经完成的事不用再去劝阻了,已经过去的事也不必再追究了。”

扩展资料:

八佾(即天子专享的八行八列的舞乐方阵)集中地反映了礼乐制度,以“八佾”为题,恰恰是为突出孔子的礼乐思想。

《论语·八佾》主要内容有二,首先是孔子面对社会种种乱象的吐槽和不满,其次,是孔子自己对礼乐的认识与践行。

《论语·八佾》中约有三分之一版的篇幅,都是在讲孔子对这个礼崩乐坏的现实的不满——身边弟子的纵容,诸侯大夫的僭越,甚至贤人都有违背周礼的行为,众人都在“搞事情”,孔子的悲愤心权情可想而知。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论语·八佾》

子闻之,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

孔子听到后说:“已经做过的事不用提了,已经完成的事不用再去劝阻了,已经过去的事也不zhidao必再追究了。”

【原文】

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子闻之,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

【注释】

(1)社:土地神,祭祀土神的庙也称版社。

(2)宰我:名予,字子我,孔子的学生。

(3)战栗:恐惧,发抖。

【翻译】

鲁哀公问宰我,土地神的神主应该用什么树木,宰我回答:“夏朝用松树,商朝用柏树,周朝用栗子权树。用栗子树的意思是说:使老百姓战栗。”孔子听到后说:“已经做过的事不用提了,已经完成的事不用再去劝阻了,已经过去的事也不必再追究了。”

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的意思

白话释义:已经做过的事不用提了,已经完成的事不用再去劝阻了,已经过去的事也不必再追究了。

“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出自《论语·八佾》篇。

不学诗,无以言:“诗”特指《诗经》。字面意思是,未学过《诗经》,就很难与人交流。

孔子如此推重对《诗经》的学习,因为孔子心目中的《诗经》,应该处于“知识元”的地位,

诸如语言功底、文化知识、个人修养、礼乐教化、纵横捭阖、治国安邦,都需要从《诗经》这个基础开始。这恐怕才是孔子“不学诗,无以言”的本意。

扩展资料:

“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出自《论语·八佾》篇: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子闻之曰:“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

白话释义: 鲁哀公问宰我,土地神的神主应该用什么树木,宰我回答:“夏朝用松树,商朝用柏树,周朝用栗子树。用栗子树的意思是说:使老百姓战栗。”孔子听到后说:“已经做过的事不用提了,已经完成的事不用再去劝阻了,已经过去的事也不必再追究了。”

孔子作为一位德高望重的教育家,对于弟子如此荒谬的错误,没有立即去倍加责难,只是语重心长的一句话: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展现了夫子待人的宽厚、仁爱,也用善于原谅但不忘教诲的态度给弟子以警戒,又不致让他过分难堪和不安,实为润物细无声般循循善诱的典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成事不说,遂事不谏

成事不说:凡事已成定局,就不必说了。

遂事不谏:已近完结的事情,就没必要再去匡正,挽回。

既往不咎:过百去的事情,就没必要再去追究度它的得失与责任了。

不学诗,无以言:“诗”特指《诗经》。字面意思是,未学过《诗经》,就很难与人交流。

孔子如此推重对《诗经》的学习,因为孔子心目中的《诗经》,应该处于“知识元”的回地位,诸如语言功底、文答化知识、个人修养、礼乐教化、纵横捭阖、治国安邦,都需要从《诗经》这个基础开始。这恐怕才是孔子“不学诗,无以言”的本意。

孔子听悉哀公与宰我此一问答,便说:「成事不说。」凡事已成定局,就不必说了。此指来哀公失政而言。三家专权的局势,形成已久,再说无用,故不需说。「自遂事不谏。」遂事,是指三家已经遂心成事。宰我今对哀公进谏,为时已晚,不如不谏。「既往不咎。」既往,是指宰我对哀公zhidao之言,虽不适当,然而已经说出,孔子亦不追咎宰我了,故云不咎。

不学语言的精华,就不能形象而准确地说话。

满目山河 既往不咎 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世事皆可原谅。分开分析:

满目山河:充满视野的山岳河流。

既往不咎:这是个很常见的成语,也说不咎既往。《论语·八佾》:“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意思是已经做完和做过的事,就不要再去说它了。后指对以往的错误不再责备追究。

扩展资料:

成语故事:

春秋时期,鲁哀公问孔子的弟子宰我用什么树木制作土地神神主,宰我回答夏朝人用松木,殷代人用柏木,周代人用栗木,栗木就是让人害怕。孔子听到这种回答十分不满,责备宰我说:“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

春秋时期,鲁哀公对祭祀土地神这件事情非常重视。在国家遇到外敌侵扰而出兵打仗时,他也把土地神的牌位带在身上。他认为土地神对所有的国家大事都有着很强的支配作用,因而对它十分虔诚恭敬。既然要祭祀土地神,就需要替它立一个木制的牌位,而牌位用什么木材比较好呢?这个问题却难倒了鲁哀公。

有一天,鲁哀公派人把孔子的学生宰我找来,问道:做土地神主的牌位用什么木材最好呢?宰我不假思索地回答道:夏代用松木,殷代用柏木,周代用板栗木。

后来,孔子知道了这件事,认为宰我的答复非常荒唐,毫无根据,于是把他叫来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孔子语重心长地对宰我说:

已经做了的事,不用再解释了;已经做完的事,也不要再劝谏了;已经过去的事,也不要再责怪了。(原文是:‘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今后你说话一定要小心谨慎,尤其是在国君面前,更不能不懂装懂。不然,一旦话说出口,后悔就来不及了。

我国法律的主要精神,比如既往不咎什么的

你所说的既往不咎在法律上称为法的溯及力。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如果新法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并改变已经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是溯及既往;如果新法适用于正在发生的事实或者对在持续中的法律上的效果面向未来地加以改变,是不溯及既往;如果新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则是不溯及既往。狭义的溯及力往仅指溯及既往,广义的则还包括不溯及既往力。

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制度,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民法溯及力,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中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民法溯及既往,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作出解释,这种法律规定或解释,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下的例外规定。

所谓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对它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违反新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目前,各国法律一般都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原因在于,法律是预测行为后果的标准,人们只能根据行为时已经生效的法律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从而选择自己的行为,达到自己行为的目的;如果根据行为时并不生效的法律评价人的行为,就侵犯了行为人对法律的信赖利益,法律也失去了对行为的指导、评价功能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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