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治外法权的成语大全_四字治外法权的成语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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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外法权,现在 哪个国家存在治外法权
现代很多国家都是存在和享

有治外法权的,通常一个国家的驻外大使和人员都会在外国享有治外法权的,这都是双方通过谈

判取得的,只不过现在的治外法权通常都是相互对等

的,即双方互相享有治外法权,而不是过去那

种单方面的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一样吗?

是两个相同的概念吗?那在1943年国民政府与英美缔结协议废除治外法权,能不能说成废除了领事裁判权?

一样的.不同时期的叫法不同.在《南京条约》附件中成为领事裁判权。抗日战争中中国对世界反法西斯站长做出重要贡献,中国国际地位提高,帝国主义列强主动提出取消治外法权。

不一样。治外法权是指外国人在华犯罪不受中国法律管辖;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人在华犯罪或与中国人发生法律纠纷,不受中国管辖,而是由外国驻华领事审理。

一样,领事裁判权就叫治外法权
历史老师讲的
治外法权,什么是治外法权?

请用通俗易懂的话解释一下。不要把百度百科的内容粘过来。谢谢

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即一外国公民在本国犯罪,不受当地法院的审判,而是由所在国家对其罪行进行审判。根据国际法和外交惯例,此种特权只有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普通人群是不享有该权利。

也就是根据条约规定,缔约

一方对处于缔约他方领土内的本国国民适用本国的法律,行使本国司法管辖权,其国民不受所在国法律约束和法院管辖。这种治外法权就是领事裁判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治外法权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霸道的“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 ? 基本解释:指外交官?p国家元首?p政府首脑以及其他服务于国际的政治机关的官员(如联合国所属官员),在他国所享受的各项特权,包括人身和住宅的不受侵犯?p不受当地法院审判?p不服役?p不纳捐税等。一国的军舰?p军队根据有关协议,通过他国国境时,也享有这种权利。? ? ?

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审判。

根据国际法和外交惯例,此种特权只有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见外交特权与?外交豁免权)。军舰、军队根据协议通过外国国境时,也可享有此种权利。

扩展资料:

“治外法权”简单地说就是“外交豁免权”,是指某些外国人,由于国际法的原则,或者经由当事国之间有条约或协定的安排,得以免除驻在国的司法管辖,使其个人及家人不受当地的民事及刑事诉讼,不会遭受逮捕,其住所及财产不受侵犯,并且免征税款。

这些外国人,一般来说限于来访的外国元首、正式外交官员,以及联合国官员。他们可免受当地法律的管辖,但并不表示他们可以不守法。他们如有违法行动,会导致驻在国政府向他们政府抗议,或者被以“不受欢迎的人物”的名义驱逐。

治外法权除对人员外,亦延伸到国家拥有的船舰,可以在别国的领水及港口之中,免司法管辖,但私人拥有的外国船只,则无此权利。随着航空事业的迅速发表,一国领空亦涉及治外法权问题,但因情况复杂,通常用双边协议的方式解决。

一般说来,“治外法权”是平等互惠,各种特权是互相给予。但是在旧中国,西方人在中国犯了法,中国政府不能判刑;他们在上海等地设立租界,中国人不能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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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导致出现这样的局面,一方面是晚清政府对于主权独立的认识不正确,相反认为这种作法比较省事。

另一方面,中国当时没有力量派驻领事而且也没有必要用中国的落后法律保护自己侨民的利益,中国人在西方国家就没有享受同等的权利。因此,“治外法权”在表面上是对等的但实际上是片面的,而因其实质就是殖民主义。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治外法权

一般是外交官或者来外国访问的国家领导在外国内不受该国法律约束,而由本国管辖的一种国际规定。当然现代社会的治外法权是有限度的,在近现代就真的是为所欲为了。(例子)

治外法权过去常授予外交人员以外的外国侨民。 19世纪,西方列强曾经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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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埃及,日本,摩洛哥,伊朗,泰国和土耳其,以这些“未开化”的国家没有能力作出公正审判为理由,采取强压的方法保护侨民单方面的治外法权。因此西方的领事被授予处理所有与本国公民有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权利,即领事裁判权。

这类治外法权作为一种对主权的侵犯,曾受到了强烈的愤恨,1899年在日本,1923年在土耳其以及1949年在埃及,治外法权被废除。

1917年,德国和奥匈帝国因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而被废除不平等条约。1924年苏联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1943年美国和英国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意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失去他们的特殊地位。1946年,当法国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非外交人员的治外法权在中国寿终正寝。

军事基地相关的治外法权

美国在一些国家设立军事基地,军队的成员和文职人员及其家属在军事基地外享受治外法权。 如日本的冲绳

治外法权,一国国民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管辖,如同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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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国领土以外一样。根据国际法和外交惯例,此种特权只有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见外交特权与 外交豁免权)。军舰、军队根据协议

通过外国国境时,也可享有此种权利。

一国在他国境内所行使的管辖权也称治外法权。根据条约规定,缔约一方对处于缔约他方领土内的本国国民适用本

国的法律,行使本国司法管辖权,其国民不受所在国法律约束和法院管辖。这种治外法权就是领事裁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