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语招摇撞骗的意思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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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四字成语

招摇撞骗什么意思

[zhāoyáozhuàngpiàn]

假借名义来,到处炫耀,进行欺诈蒙骗。

出处

清·曹雪芹《红楼源梦》:“那些家人在外招摇撞骗;欺凌属员;已经百把好名声都弄坏了。”

例句

一个青年冒充度高干子弟,到处~,终于受到法律制裁。

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主要区别如下:

1、客观要件不同。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后者客观方面含两个基本条件1.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2.行为人必须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2、手段不同。前者的手段并无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者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后者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前者构成则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后者构成对所骗取的财物数额没有什么要求。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条文:

1、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招摇撞骗罪条文:

1、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考资料:中国普法网——刑法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前者仅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分或者职称进行诈骗;后者的手段无此限制。

(3)犯罪主观目的有所不同。前者的目的是追求各种物质的或者非物质的非法利益;后者的目的仅限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前者不以占有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以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为要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条文: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zhidao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回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答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两者都使用骗术,招摇撞骗罪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一、对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二)、侵犯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既包括钱财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后者的对象则仅限于钱财

(三)、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只能是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地位、职称的方法进行欺骗、后者则可以用任何方法进行诈骗

(四)、犯罪数额不同。前者的成立不以诈骗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则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

(五)、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为人可以是追求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质性利益、后者则仅限于非法占有物质性利益(公私财物)。

二、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司法解释百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万达到度诈骗罪数额较大,属于三年以下那个量问刑幅度,如果招摇撞骗不是情节严重,也属于三年以下那个量答刑幅度。不过,到底哪个重?个人认为,应该首先比较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高的犯罪为重罪。诈版骗罪在三年以下量刑幅度内,最高为三年加罚金,比招摇撞骗权最高三年重,所以,定诈骗罪。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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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招摇撞骗罪会被判几年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百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犯本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度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专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冒充人属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如果是5万元,已经转化为诈骗罪。

被扣上诈骗募捐的罪名可能要十年以上。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招摇撞骗行为的方式有哪些?

1.招摇撞骗的本义是假借名义,到处炫耀,进行诈骗。在刑法上,一些学者据此认为,招摇撞骗的行为一般具有两个特点:一个是行为的多次性。就是说进行招摇撞骗一般都是在多处多次进行这种招摇撞骗活动。

2.招摇撞骗行为能否包含不作为的方式。所谓招摇,即招摇过市,带有到处炫耀的意思。再一个是招摇撞骗结果的多样性,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多方面的,不单是可能造成物质损失,还影响或者破坏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活动,还可以是骗取地位、荣誉,或其他非法利益。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3.从实践中看,行为人多以语言的方式直接向他人表示自己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对外宣称自己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有时行为人虽然没有明确向他人宣称自己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但从行为人有意作出的言行举动来看,其主观上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思,客观上也确实使他人误认为行为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就认定行为人实行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4.招摇撞骗行为的具体样态。招摇撞骗行为不同于其他诈骗行为之处就在于它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的行为。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性质没有影响,其冒充的对象的具体情况如何,对冒充行为危害的本质不会造成改变。

招摇撞骗行为既可以是语言、文字的陈述,也可以是举动的虚假表示。但招摇撞骗行为的以下问题仍然存在争议。1.招摇撞骗行为是否以多次行为为必要。招摇撞骗的本义是“假借名义,到处炫耀,进行诈骗”。在刑法上,一些学者据此认为,招摇撞骗的行为一般具有两个特点:一个是行为的多次性。就是说进行招摇撞骗一般都是在多处多次进行这种招摇撞骗活动。所谓招摇,即招摇过市,带有到处炫耀的意思。再一个是招摇撞骗结果的多样性,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多方面的,不单是可能造成物质损失,还影响或者破坏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活动,还可以是骗取地位、荣誉,或其他非法利益。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⑷笔者认为,虽然从实践中看,招摇撞骗行为具有行为的多次性和结果的多样性,但对此不可作绝对的理解,也不宜认为仅有一次招摇撞骗行为的,该行为就一概不能构成犯罪。而应当认为,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招摇撞骗行为的情节不属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就应该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而不是行为的多次性和结果的多样性。刑法设立本罪的本意在于以刑法的手段惩治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和正常活动,并侵犯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即便行为人只实行了一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招摇撞骗行为,如果行为具备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应认定为犯罪。2.招摇撞骗行为能否包含不作为的方式。从实践中看,行为人多以语言的方式直接向他人表示自己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对外宣称自己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有时行为人虽然没有明确向他人宣称自己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位,但从行为人有意作出的言行举动来看,其主观上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意思,客观上也确实使他人误认为行为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就认定行为人实行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如以言语向他人暗示自己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虽然没有采用语言表示的方式,但身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或佩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标志的情况即是。因此,招摇撞骗行为并不排除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3.招摇撞骗行为的具体样态。招摇撞骗行为不同于其他诈骗行为之处就在于它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义如何理解,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认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四种情形,即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普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高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⑸(2)认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种情形,即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家机关的下级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⑹(3)认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即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⑺在笔者看来,以上三种观点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理解并无实质差异。理由是,无论是普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高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属于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形。因此,相比较而言,第三种观点更为可取,而前面两种观点都存在着逻辑上的瑕疵。

招摇撞骗什么意思?

招摇撞骗拼音是:zhāoyáozhuàngpiàn,释义: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一、详细释义

1、招摇撞骗的本义是假借名义,到处炫耀,进行诈骗。就是说进行招摇撞骗一般都是在多处多次进行这种招摇撞骗活动。

2、招摇撞骗行为能否包含不作为的方式。所谓招摇,即招摇过市,带有到处炫耀的意思。

再一个是招摇撞骗结果的多样性,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多方面的,不单是可能造成物质损失,还影响或者破坏国家机关的信誉,还可以是骗取地位、荣誉,或其他非法利益。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3、从实践中看,行为人多以语言的方式直接向他人表示自己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对外宣称自己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招摇撞骗行为的具体样态。招摇撞骗行为不同于其他诈骗行为之处就在于它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的行为。

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性质没有影响,其冒充的对象的具体情况如何,对冒充行为危害的本质不会造成改变。

二、出自

招摇撞骗出自《清会典事例·七四八·刑部·吏律职制》。

三、成语辨析

【近义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人耳目

【反义词】实事求是、名不虚传

扩展资料:

认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家机关的下级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招摇撞骗